事項名稱 | 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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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類別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事項 |
法定依據 | 1、《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務院國資委1號令)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的批復文件。 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第七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報告后,按照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政策、國家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對上報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核。 |
辦理條件 | 省國資委監管企業。 |
數量限制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辦理流程 | 1.企業申報清產核資初步結果; 2.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批復。 |
法定期限 | 無 |
承諾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1個工作日。 |
申報材料 | 1.企業清產核資結果申報材料: (1)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 (2)企業清產核資報表。 2.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及證明材料。 |
事項收費 | 不收費。 |
辦理機關 |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責任部門 | 考核分配處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東大路73號1號樓 |
辦公時間 |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法定節假日除外);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聯系電話 | 0591-87668861 |
監督電話 | 0591-87270292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