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國資運營〔2019〕146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所出資企業管理績效考核
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
《所出資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實施細則》已經2019年11月29日我委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2018年印發的《所出資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實施細則》(閩國資運營〔2018〕84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國資委
2019年12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所出資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企業經營行為,促進所出資企業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閩國資考評〔2015〕198號)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為年度考核評價,是指對企業一個會計年度的管理狀況進行綜合評判考核。
第三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按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對企業的管理狀況進行評判,有效發揮管理診斷和行為引導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省國資委依據本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所出資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并對所出資企業內部管理績效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按照產權管理關系組織開展。所出資企業負責其權屬企業的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
第六條 省國資委在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制度與政策,建立和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與方法;制定和公布考核評價標準。
(二)組織實施所出資企業年度考核評價工作,通報考核評價結果。
(三)對所出資企業內部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所出資企業在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收集整理資料。所出資企業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考核評價基礎資料,于每年4月中旬提供上一年度管理績效自評價報告及其它所需的有關資料;提供中介機構上一年度審計管理建議書。
(二)根據企業實際,建立和完善權屬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與方法。
(三)組織開展權屬企業的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對權屬企業內部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考核評價內容與考核評價指標
第八條 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采取省國資委評議和專家評議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分相結合的方式,對企業年度經營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判。
第九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具體內容詳見附件1)包括年度管理重點工作、基礎管理、黨建工作、發展創新等指標,反映企業負責人考核當期所采取的各項經營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第十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可根據不同年度工作任務的變化進行調整,考核評價內容能夠量化的,采用量化指標進行反映。
第十一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各指標的權重依據考核評價指標的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
第四章 考核評價標準與考核評價方法
第十二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標準根據考核內容,結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水平和出資人監管要求,由省國資委統一制定和發布。
第十三條 考核評價標準具有行業普遍性和一般性,根據不同行業的經營特點,調整個別指標的權重。對于考核評價標準沒有列示,但對被考核企業經營績效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在考核評價時也應予以考慮。
第十四條 考核評價應根據企業在考核期間管理績效的實際情況,參考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標準,確定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分值(計分規則詳見附件2)。
第十五條 企業在經營管理、科技創新、重點項目建設、抓龍頭鑄鏈條等方面有顯著成效和突出貢獻的,酌情分別給予適當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企業的努力程度和管理難度。企業在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廉潔自律、維穩、內部決策等方面發生違法違規事項的,應當予以扣分(加分扣分細則具體詳見附件3)。
第十六條 對存在加分扣分事項的,企業應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在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自評價報告中加以單獨說明。考核評議過程中,省國資委可與企業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
第五章 考核評價工作組織
第十七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具體包括收集整理管理績效考核評價資料、組織考核評議、形成考核評價分值和確定考核評價結果等環節。
(一)收集整理資料。深入了解被考核企業的管理績效狀況,充分收集并認真整理考核評價的有關資料。
(二)組織考核評議。將被考核企業的有關資料送達省國資委考核評價委員會成員和考核評價專家。組織對企業的管理績效指標進行評議打分,提出考核評價初步結論。
(三)匯總得分和初步結論。將得分和結論與企業溝通反饋;企業根據實際,提出反饋意見。
(四)確定考核評價結果。將考核評價得分和結論,以及企業意見,提交省國資委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形成管理績效考核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閱讀相關資料,了解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實際情況,聽取關于財務績效考核評價情況的介紹;
(二)參照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標準,分析企業管理績效狀況;對考核評價指標實施獨立評判打分;
(三)對企業管理績效進行集體評議,并提出意見,形成考核評價結論;
(四)形成企業年度管理績效考核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考核評價過程中,省國資委考核評價委員會和考核評價專家需進一步了解企業相關情況的,企業應當接受相關詢問或提供補充資料。
第二十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專家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考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考核結果,對企業管理績效實際狀況進行分析和判斷;
(二)對企業管理績效狀況進行評議,并發表專家意見,形成考核評價結論;
(三)確定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分值。
第二十一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專家組由省國資委聘請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中介機構、企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參評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選用,人數不少于7名。考核評價專家應當在充分了解企業管理績效狀況的基礎上,對照考核評價標準,采取綜合分析判斷法,對企業管理績效指標作出分析評議,并直接給出考核分數。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專家與被評價的企業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被評價的企業也可以書面要求其回避。省國資委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五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理論素養,具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具備企業管理、經濟、法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了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方針、政策;熟悉被考核企業所處行業狀況。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成立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委員會,考核評價委員會成員由委領導和委機關相關處(室、部)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四條 考核評價委員會成員結合所掌握的企業情況及企業所提供的自評價報告,進行評議打分,提出考核評價結論。考核評價得分和結論需經考核評價委員會集體研究。
第六章 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指根據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分數及分析得出的考核評價結論。考核評價結論包括考核評價咨詢意見、存在問題與不足、管理建議,以及需要說明的重大事項等。
第二十六條 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揭示和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反饋給企業,并要求企業予以關注和整改。
第二十七條 年度管理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納入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第二十八條 省國資委對考核評價結果進行績效變化比較分析,并根據企業管理水平提高程度和實際情況,修訂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標準、內容和權重。
第七章 工作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企業提供的相關考核評價基礎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專家應當履行勤勉職責,認真閱研和分析企業的管理績效狀況,客觀公正地進行評議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詢意見。對于在管理績效考核評價過程中不認真、不公正,出現考核評價結果或者意見不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對考核評價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省國資委將不再繼續聘請其為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專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開展內部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可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的工作規范。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標準及權重
2.管理績效考核評價計分規則
3.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加分扣分細則
附件2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計分規則
一、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分數由省國資委考核評價委員會成員和專家組計分構成,計分公式為: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分數=①+②+加分-扣分
①年度重點工作最終得分=省國資委考核評價委員成員評分平均數(重點工作)
②其他各項一級指標最終得分=專家組評分平均數
加分=省國資委考核評價委員會成員評分平均數×55%+專家組評分平均數×45%
扣分=省國資委考核評價委員成員評分平均數
二、單項考核評價分值應針對企業實際,適當拉開考核評價分值的差距。考核評價分為優、良、中、低、差五個檔次,對應五檔的標準系數分別為1.0、0.8、0.6、0.4、0.2,差以下水平為0。標準系數是考核評價的水平系數,反映評價指標對應所達到的水平檔次。
附件3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加分扣分細則
一、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加分細則
(一)經營管理提升加分。管理創新成果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每項(下同),2分);新獲得國家部委頒發的行業資質(2分);管理創新成果實施取得明顯效益獲得表彰的、獲得質量管理獎(含工程建設魯班獎、中國土木工程學會詹天佑獎)的,其中獲得全省性(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門頒發的)獎項的(2分),獲得全國性(國家部委或國家部委所屬行業協會)獎項的(4分);“兩化融合”通過貫標評定的(2分),被評為貫標全國性示范單位的(4分)。以上加分事項不超過15分,超過15分的按15分計算。
(二)科技創新加分。新設國家級或省級技術研發機構(3分);承擔國家重大科技攻關或重大科技專項主體項目,獲重大突破或投入較大的(2分);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主承擔者)以上(含二等獎)或省級科技進步一等獎(主承擔者)(5分);企業年度內有新增專利加1分,其中有新增發明專利的每項加2分;獲得中國專利銀獎或省級專利一等獎以上(含一等獎)的每項加1分,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每項加2分;年度內引進和應用新技術、新成果取得良好成效的加2分;重視新產品開發,新產品(服務新品種、投資新品種)開發率與上年相比每提高1個百分點得2分;企業研制首臺(套)獲省工信廳認定并納入推廣目錄的,或當年有采購應用省工信廳推廣目錄中首臺(套)產品的,加2分。以上加分因素合計不超過15分,超過15分按15分計算。
(三)重點項目建設加分。年度內新增項目,并列入省重點項目;強化在建項目管理,投資節資成效明顯的;年度內重點項目建成且成為新利潤增長點的;年度內牽引帶動央企、民企、外資及港澳臺資合作項目成效顯著的或承擔省委、省政府下達的政策性項目任務情況良好的。視情況加1-6分。
(四)省屬企業間重組貢獻加分。為省屬企業間整合重組做出貢獻,劃出優質資產的(所有者權益1億元以上或占集團合并報表的所有者權益10%以上),加3分。
(五)參股重點產業投資加分。圍繞全省發展大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的安排,當年參股重點產業投資,三年內預期年均回報率低于3%,投資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加1分,投資金額2億元以上的加2分,投資金額3億元以上的加3分。
(六)省屬企業對接合作加分。省屬企業間對接合作,年合作金額3億元以上或合作金額比上年增長5%以上的,加2分;年合作金額5億元以上或合作金額增長10%以上的,加3分;合作金額10億元以上或合作金額增長15%以上的,加5分。
(七)國資委認定的其它事項。
以上加分因素合計不超過20分,超過20分按20分計算。加分因素的主體須為所出資企業及其獨資、控股企業和實際控制企業,不含參股企業。
二、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扣分細則
(一)節能減排扣分。權屬企業未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年度節能減排工作任務,每戶企業扣1分,最多不超過3分。
(二)環境保護扣分。
企業存在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隱患,被國家層面檢查通報的,每起扣1分; 被省級層面檢查通報的,每起扣0.5分,兩項合計最多扣3分。
企業發生Ⅳ級環境污染事故(即:發生3人以下死亡;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每起扣5分,一年內發生兩起Ⅳ級環境事故,視同發生一起Ⅲ級環境污染事故處理。
發生Ⅲ級環境污染事故(即:發生3-10人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每起扣10分。
(三)安全生產扣分。
企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國家層面檢查通報的,每起扣1分; 被省級層面檢查通報的,每起扣0.5分,兩項合計最多扣3分。
企業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每起扣5分,一年內發生兩起一般安全責任事故,視同發生一起較大安全責任事故處理。
企業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死亡3-10人,或重傷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5000萬元),每起扣10分。
根據《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閩國資運營〔2019〕132號),一類風險程度企業,省政府安全考核結果為合格且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不扣分;考核結果為良好及優秀且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分別加2分及加3分;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或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等同二三類風險程度企業進行考核。
(四)廉潔自律扣分。
1.所出資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發生違紀案件被處以輕處分的、每有一名涉案領導班子成員的扣減1分。
2.所出資企業本部中層人員及所出資企業權屬全資、控股公司發生職務犯罪案件并移送司法機關的、每起扣減2分;所出資企業司管干部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相關責任人被處以重處分的、每起扣減1分。由企業主動查辦的,或由企業提供線索、并積極配合查辦的,不扣分。
3.違紀違法案件發生時,行為人的行為不在現任職所出資企業范圍的,不列為該所出資企業扣減分的對象;若該行為是發生在所出資企業范圍的,應扣減原任職企業分數。
因同一事件已在相應扣分項扣分的,本款不再重復扣分。
(五)維護穩定扣分。按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每發生一起違反信訪規定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并造成不良影響的,扣減1-3分。
(六)違規決策扣分。所出資企業未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策的;所出資企業未按“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規定進行決策的;按照省國資委規定應當報經審核審批的事項,未報經審核審批擅自決策的;開展省國資委明確禁止開展的業務的;其他違反國資監管規定進行決策的行為。以上事項,每發生一件扣5分,超過20分的按20分計算。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已經作降級處理的,不再重復扣分。
(七)企業誠信經營事項。企業未履行誠信經營原則,被相關部門納入失信名單的,每發生一家企業被納入失信名單扣2分。但因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等非自營原因新增失信企業的除外。
(八)國資委認定的其它事項。
以上扣分因素合計不超過20分,超過20分按20分計算。企業發生重大不良事件的,除給予扣分外,還將按照《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規定,對年度考核結果進行降級或扣分處理。
扣分因素的主體未明確企業所屬層級的,包括所出資企業集團公司及其獨資、控股企業和實際控制企業,不含參股企業。
三、指標說明
新產品開發率。新產品開發率=(在研產品品種數+儲備產品品種數+投產新產品品種數)/現有生產產品品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