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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19-12-06 10:32 瀏覽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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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國資考評〔2019143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所出資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省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閩政〔201822號)精神,省國資委結合所出資企業實際,研究制定了《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并經省人社廳會同財政廳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福建省國資委

                           20191129

(此件主動公開)

 

 

 

 

 

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指導所出資企業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業收入分配調控機制,規范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推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促進收入分配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省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及國家和我省收入分配的有關政策,結合所出資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包括企業本部及企業所出資的各級獨資、控股的子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以及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福利性收入等。

第四條  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實行預算管理。企業每年度圍繞發展戰略,按照國家和我省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政策要求,依據生產經營目標、經濟效率情況和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對工資總額的確定、發放和職工工資水平的調整,作出預算安排,并且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工資總額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實現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分配制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實現企業職工工資水平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適應。

(二)堅持效益導向原則。按照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要求,職工工資水平的確定以及增長應當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聯系,切實實現職工工資能增能減,充分調動職工創新主動性和積極性,不斷優化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持續增強企業活力。

(三)堅持分級管理。完善出資人依法調控與企業自主分配相結合的企業工資總額分級管理體制,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調控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薪酬分配。

(四)堅持分類管理。根據企業的功能定位、行業特點、分類實行差異化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和決定機制,引導企業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發揮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資總額分級管理

第六條  省國資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調控企業收入分配總體水平,健全工資分配分級監管體制,落實省國資委和所出資企業的分級監管責任,確保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符合國家和我省工資改革決定意見的精神。

省國資委制定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核準所出資企業本部工資總額,調控企業本部收入分配總體水平。

所出資企業自主決定對其權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內部收入分配方式。

第七條  省國資委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色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程度等情況,對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實行備案制或者核準制管理。

第八條  實行工資預算備案制管理的所出資企業,根據省國資委管理制度和調控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經報省國資委同意后,科學編制職工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并且組織實施,省國資委對其工資總額預算進行備案管理。

第九條  實行工資總額預算核準制管理的所出資企業,根據省國資委有關制度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經報省國資委同意后,科學編制職工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報省國資委核準后實施。

第十條  工資總額預算經省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后,由所出資企業根據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和經營性質,按照內部績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完善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體系,并且組織開展預算編制、執行以及內部監督、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會計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征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的企業,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企業,經省國資委審核,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認定后,工資總額預算可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年度工資總額可視情在不同年度進行調劑,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第三章  工資總額分類管理

第十二條  商業一類所出資企業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職工工資總額主要與企業利潤總額、凈利潤、經濟增加值、凈資產收益率、凈資產增長率等反映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指標掛鉤。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結合市場或者行業對標科學合理確定。

上述企業中,未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近三年企業工資分配明顯違反國家和我省工資總額管理有關規定的企業,經省國資委認定,其工資總額預算應實行核準制。

第十三條  商業二類所出資企業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預算核準制管理。職工工資總額在主要與反映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標掛鉤的同時,可以根據實際增加營業收入、任務完成率等體現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特殊任務等情況的指標。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貢獻和經濟效益,結合所處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上述企業中,已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規范的企業,經省國資委同意,工資總額預算可以探索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十四條  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試點的所出資企業,按照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據改革推進情況,經省國資委同意,可以探索實行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第四章 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第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以上年度工資總額清算額為基礎,根據企業功能定位以及當年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預算情況,參考勞動市場價位,分類確定決定機制,合理編制年度工資總額預算。

第十六條  工資總額預算與利潤總額等經濟效益指標掛鉤。

(一)所出資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范圍內確定。

(二)所出資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

(三)所出資企業受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的,可以合理調整工資總額預算。

(四)所出資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適度下降或者不得增長。其中,對虧損企業實現減虧的,當年工資總額可視減虧情況適度增長。

第十七條  工資總額預算在按照經濟效益決定的基礎上,還應當根據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的對標情況合理調整。企業當年經濟效益增長但勞動生產率未提高的,工資總額應當適當少增。企業勞動生產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指標與同行業水平對標差距較大的,應當合理控制工資總額預算。

第十八條  商業二類所出資企業可以探索將工資總額劃分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資總額兩部分,省國資委根據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等情況,合理確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資總額比重,比重原則上三年內保持不變。

(一)保障性工資總額的增長主要根據企業所承擔的重大專項任務、營業收入等指標完成情況,結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以及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對標情況綜合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掛鉤指標增長幅度。

(二)效益性工資總額增長原則上參照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確定。

第十九條  工資總額在預算范圍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原則上全集團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企業可統籌協調集團本部及權屬企業的人員增減。但發生紀檢監察體制機制改革、兼并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參照所在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具體辦法由省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省國資委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非競爭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控水平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根據所出資企業職工工資分配現狀,適度調控部分企業工資總額增幅。

對所出資企業承擔重大專項任務、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等特殊事項的,省國資委合理認定后,予以適度支持。

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導致效益大幅下降的企業,統籌考慮政策性減利因素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加回,適當調整企業效益性工資預算。

第二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完善集團本部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制度,集團本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企業因利潤總額做出突出貢獻、減員增效特別明顯、承擔國家級、省級重大專項任務、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等情況,經省國資委相關程序合理認定后,給予集團本部一次性獎勵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工資總額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省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本部實行工資總額預算核準制管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報省國資委審核,工資總額清算工作由省國資委組織實施。

所出資企業負責指導權屬企業(含分支機構)編制年度工資總額預決算,研究確定權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組織實施工資總額清算工作,工資總額預算和清算結果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收入分配政策和省國資委有關要求編制工資總額預算。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于每年6月中旬報省國資委備案或核準。

第二十四條  省國資委建立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動態監控制度,對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發放情況、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等主要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督促所出資企業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控制。

第二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預算編制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對工資總額預算進行調整:

(一)國家和我省收入分配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二)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方案履行相關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報省國資委復核或重新備案。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于次年5月底向省國資委提交上年度工資總額決算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集團本部工資總額專項審計報告。省國資委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對集團本部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清算評價。

 

第六章 企業內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要圍繞以具有競爭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職工滿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統籌考慮,科學制定與企業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應建立健全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位價值為依據,以業績為導向,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并結合企業經濟效益,合理確定不同崗位的工資水平,根據員工不同類別試行分類管理,在制度設計上,向生產一線崗位傾斜,統籌考慮一線管理人員、科研人員、集團本部人員工資不同掛鉤方式。

第三十條  所出資企業應建立健全全員業績考核制度,使職工工資收入與其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掛鉤,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調整不合理過高收入,切實做到考核制度科學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資能增能減。

第三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統籌處理好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關系,對股票期權等中長期激勵收益應加強統籌管理,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體制機制。

第三十二條  所出資企業應調整優化工資收入結構,逐步實現職工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各種津貼、補貼等工資總額組成范圍內的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第三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應完善工資分配內部監督機制。企業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控機制,加強自律建設,規范董事會、監事會的運行。企業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企業監事會和工會對工資分配的監督責任。

 

第七章   工資總額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不得違反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總額。企業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扣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并視違規情形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嚴重不匹配、內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規范、收入分配關系明顯不合理的企業,省國資委對其工資總額預算從嚴調控。

第三十六條  實行工資總額備案制管理的所出資企業,如果出現工資總額預算管理不規范或工資分配明顯違反國家和我省工資總額管理有關規定,省國資委將責成企業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理外,將其工資總額預算由備案制管理調整為核準制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國資委將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納入出資人監管以及紀檢監管等監督檢查工作范圍,必要時委托專門機構進行檢查。對工資總額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其他嚴重違反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的企業,省國資委將視情況對企業采取相應處罰措施,并且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應當作為廠務(司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九條  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相關信息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11日起施行,原《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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