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國資運營〔2019〕132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修訂的《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19年10月28日經我委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2011年下發的《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閩國資綜合〔2011〕141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國資委
2019年11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所出資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切實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推動所出資企業高質量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福建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福建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參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省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本辦法所稱“權屬企業”,是指所出資企業二級(含)以下全資及控股企業。
1.3 省國資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二)督促所出資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企業負責人述職述廉內容,并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之中,與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金掛鉤。
(三)組織或者參與開展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加強安全風險防控和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四)配合做好所出資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五)督促所出資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1.4 所出資企業及權屬企業應當依法接受省、所在地市及區、縣(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監督管理。
1.5 省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管理,依據省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省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企業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見附件1):
第一類:列入省政府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企業;
第二類:主業從事石化、冶金、船舶、汽車、機械、輕紡、建筑施工的企業;
第三類: 除上述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根據其主營業務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1.6 所出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結合行業特點和本企業實際,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或制度,加強對境內外權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境外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1 所出資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認真執行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覆蓋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企業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2 所出資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所出資企業及權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
(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他職能部門和權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第一類所出資企業應當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第二類所出資企業可以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也可以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即“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第三類所出資企業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2.3 所出資企業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各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解到相應崗位, 并努力提升安全生產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4 所出資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所出資企業應積極開展安全文化創建工作,將企業安全文化建設作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重要內容,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
2.5 所出資企業應對權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履行如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指導督促權屬企業落實企業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完善各類規章制度。
(二)指導督促權屬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全面做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應急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
(三)指導督促權屬企業確保安全生產工作必要的經費投入和人員保障,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四)指導督促權屬企業依法落實從業人員勞動衛生安全權益,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生產環境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保障職工職業安全與健康。
(五)《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2.6 所出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7 所出資企業對外投資合作,形成相對控股但不行使經營權的權屬企業,應當與經營方議定通過公司章程或經營合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生產責任書等方式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2.8 所出資企業開展承包、承租活動,應當做好承包商安全資格審查,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
2.9 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
(四)安全操作規程;
(五)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績效、獎懲管理;
(六)安全生產檢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應急處置和報告(含事故報告和履職報告)、調查處理;
(七)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職業病危害防治、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管理;
(八)危險作業場所、重要崗位、特種作業人員、設備設施、重大危險源監控的安全管理;
(九)安全生產投入以及費用管理;
(十)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內容。
3.1 實行企業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3.2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7項職責。除上述規定職責外,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的安全生產職責還應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企業黨委議事日程,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黨委會議每年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兩次,組織專題學習不少于一次。
(三)把安全生產納入領導班子成員職責清單,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及時明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及時了解下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干部實績考核范圍,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晉職晉級、獎勵懲戒的參考。
(五)將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企業領導班子及各權屬企業領導班子年度述職履責報告。
(六)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將安全生產有關內容納入黨委理論學習內容和干部培訓內容。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企業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聽取權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匯報。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調研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四)組織制定企業領導干部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責任清單和檢查考核辦法。
(五)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保障,確保企業安全基礎設施、應急救援裝備和隱患治理、教育培訓等的投入。
(六)組織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七)組織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
3.3 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企業黨委關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黨組)書記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和責任體系建設。了解掌握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干部隊伍、機構建設情況,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意見建議。
(三)協助總經理統籌推進本企業及權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工作要點及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督促落實巡查、考核結果的運用,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重大節日、重大時段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五)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3.4 企業其他領導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分管部門及權屬企業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企業黨委關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督促指導所分管部門及權屬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三)督促指導所分管部門及權屬企業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督促指導所分管部門及權屬企業每季度在分析企業經營狀況的同時,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五)督促指導所分管部門及權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查處糾正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
3.5 所出資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相關企業領導應當在年度民主生活會上作出說明。
4.1 所出資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保證培訓時間和經費投入,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各級領導班子,每年要安排一定時間學習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相關培訓。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4.2 所出資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要督促指導權屬企業搞好新員工的崗前、崗中培訓,重視老員工的輪崗培訓。崗前培訓,應注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外包項目和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及實習學生的,其崗前安全培訓工作應當納入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的統一管理。
4.3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針對不同的崗位特點,細化培訓內容,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應急避險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安全生產培訓應包括與職工密切相關的職業健康的內容。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并定期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4.4 所出資企業應當加強各級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指揮和救援人員的應急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提高全員的應急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5.1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5.2 企業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可根據整改難易程度由權屬企業或集團公司掛牌督辦。企業重大事故隱患被設區市政府安委會或省安委會列入掛牌督辦的,所出資企業應及時通報省國資委。
5.3 企業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閉環管理制度,實現隱患排查、登記、評估、治理、報告、銷賬等持續改進的閉環管理,制定并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
5.4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結束后,企業應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外部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6.1 所出資企業應當準確把握安全生產的特點和規律,堅持風險預控、關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以下稱“雙重預防機制”),推進事故預防工作科學化、信息化、標準化。
6.2 所出資企業要循序推進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將其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積極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與信息化相結合,進一步提升事故預防和風險管理能力。
6.3 所出資企業應當指導督促權屬企業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組織專家和全體員工,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科學評定安全風險等級,建立企業安全風險數據庫,繪制企業“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根據評估結果,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確保安全風險始終處于受控范圍內。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加強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在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
7.1 所出資企業應當認真履行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完善應急管理組織機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為應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7.2 所出資企業應當針對本單位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企業總體應急預案,并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指導權屬企業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7.3 企業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節約高效的應急預案演練,突出演練的針對性和實戰性,認真做好演練的評估工作,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持續改進,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7.4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7.5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應急救援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7.6 企業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7.7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二)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五)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六)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7.8 所出資企業應當快速、及時、準確地收集和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后,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及時準確地向社會披露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的信息。
7.9 所出資企業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除按規定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外,還應按以下要求報告省國資委:
境內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省國資委,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并于24小時內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快報報送省國資委。
境外權屬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所出資企業應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
8.1 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范圍。
(一)管理績效考核扣分事項。企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被國家層面檢查通報的,每起扣1分; 被省級層面檢查通報的,每起扣0.5分。兩項合計最多扣3分。
企業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每起扣5分,一年內發生兩起一般安全責任事故,視同發生一起較大安全責任事故處理。
企業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死亡3-10人,或重傷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5000萬元),每起扣10分。
(二)企業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含兩起)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即:指造成3-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降至次級中間分。
企業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即:指造成10-30人死亡,或者50-100人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雖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由國務院派出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的事故),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降至次級中間分。
企業發生特別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即: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降至D級中間分。
(三)發生事故企業存在瞞報現象,或發生公共安全事故,雖未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但社會影響重大(由國務院派出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的事故),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降至次級中間分。
一類風險程度企業,省政府安全考核結果為合格且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不扣分;考核結果為良好及優秀且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分別加2分及加3分;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或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等同二三類風險程度企業進行考核。
8.2 各所出資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對年度內安全生產工作業績較好的相關崗位和集體設立安全獎,安全獎單獨考核,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8.3 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問責機制,對權屬企業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不力、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
(六)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8.4 對存在本辦法上一條款情形的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通報、誡勉談話、處分、停職檢查、調整職務、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8.5 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權屬企業領導干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各項評優評先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8.6 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權屬企業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在事故救援中擅離職守的;
(三)不配合事故調查的;
(四)遲報、漏報、謊報導致事故擴大的,事故擴大情形包括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8.7 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權屬企業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一)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搶救的;
(二)在事故救援中履行職責、堅守崗位的;
(三)組織事故救援科學有效的;
(四)主動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主動提供證據、線索和輿情動態的;
(五)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引發的其他次生、衍生事故災害,或者主動化解已發生或者可能引發的輿情影響和群體性事件的。
8.8 企業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8.9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8.10 盡職免責。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相應職責和法律法規規定,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關企業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
8.11 存在本管理辦法應當問責的,由所出資企業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負責。
8.12 所出資企業或權屬企業如被省級以上安委會或省級以上安委辦警示通報,被警示通報單位應按照通報規定的時限,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并抄送省國資委。
8.13 所出資企業年度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超過三起或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兩起的,省國資委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警示提醒、告誡指導并督促糾正的約見談話。被約談人應認真落實約談整改事項,并于30個工作日內提交整改落實情況。
第九章 附 則
9.1 所出資企業工會組織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與勞動防護進行監督,各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各企業在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9.2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3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9.4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國資委2011年9月印發的《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閩國資綜合〔2011〕141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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