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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18-06-08 17:00 瀏覽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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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7年7月2日經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福建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閩政辦〔2007〕127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出讓工業用地,應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原劃撥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補辦工業用地出讓手續,或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改變土地用途用于工業項目建設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除外。

  嚴禁違規運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對象和供地價格等。

  第三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

  (二)引導產業結構和布局優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三)嚴格工業用地出讓條件,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強化出讓合同履行監管,防止土地囤積、閑置、低效利用,提高工業用地的節約集約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

  第四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適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等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上述規章、規范性文件未作出規定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立由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信、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建設)、林業、商務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工業用地出讓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工業用地出讓中的相關問題。市、縣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組織實施。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對下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進行監管指導。

  第六條 擬投資工業項目的單位或個人,對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提出用地預申請,并承諾愿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和擬投資的產業類型、建設規模、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土地使用條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經審查,提出工業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預申請人)承諾的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條件符合國家關于土地價格、建設工程用地定額標準、供地政策和我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有關規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應在獲批并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并通知該宗地預申請人參加。預申請人應參加該宗地的競買(投標),且報價不得低于承諾的土地價格。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對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工業項目組織審查匯總后,對符合區域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要求、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的,納入當地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按照規定辦理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獲批并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可分地塊將工業用地預申請人承諾的擬投資的產業類型、建設規模、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其他土地使用條件等作為出讓條件,按照規定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第九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訂出讓方案。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信、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建設)、林業、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建設工程用地定額標準、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要求,以及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工業項目落實情況,對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國有土地分期分批編制具體地塊出讓方案,按照供地審批權限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出讓方案的內容應包括:產業類型、準入條件、規劃設計條件(含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環境保護要求,以及擬出讓土地面積、建設規模、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出讓年限、開竣工期限、出讓底價(標底)等土地使用綜合條件。

  (二)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確定競得(中標)人。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關規定,以及經批準的工業用地出讓方案,具體組織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確定競得(中標)人后,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競得(中標)人繳納的競買(投標)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定金。

  (三)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申領不動產權證書。競得人應按照《成交確認書》、中標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

  (四)辦理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手續。受讓人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前完成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辦理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

  第十條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標底),應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等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研究確定。

  工業用地出讓底價(標底)不得違反《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發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除載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規定的內容外,還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項目準入條件,包括允許投資的工業項目類型、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要求和投資強度等;

  (二)擬出讓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所需生產服務設施用地可占比重等規劃設計條件;

  (三)擬出讓宗地的現狀、土地開發程度及土地價格內涵;

  (四)擬出讓宗地的競得(中標)人未取得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按照約定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五)在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前未取得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按照約定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及時、準確、真實、全面原則,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中國土地市場網(www.landchina.com)和福建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網上交易模塊)(www.fjgtzy.gov.cn)等同時公開發布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出讓公告和出讓結果。

  第十三條 工業用地預申請人和其他競買(投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有關的保證金:

  (一)福州市、廈門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及所轄各縣(市、區)預申請人按照預申請用地面積每公頃不低于45萬元的標準繳納預申請保證金,單個項目預申請保證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三明市、南平市、龍巖市、寧德市及所轄各縣(市、區)預申請人按照預申請用地面積每公頃不低于30萬元的標準繳納預申請保證金,單個項目預申請保證金最高不超過700萬元。

  (二)發布出讓公告時,應明確出讓宗地的競買(投標)保證金,競買(投標)保證金的確定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工業用地預申請人已繳納的預申請保證金轉為競買(投標)保證金,不足部分予以補繳。競得(中標)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其繳納的競買(投標)保證金可抵繳土地出讓金。

  (三)對境外投資者預申請工業用地的,允許其經批準開立專用保證金外匯賬戶,用于繳納預申請保證金。

  第十四條 工業用地預申請人或其他競買(投標)人未競得(未中標)用地的,出讓人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其繳納的競買(投標)保證金(不計利息)。但工業用地預申請人或其他競買(投標)人不按規定參加擬出讓宗地競買(投標)的,其所繳納的競買(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在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前未取得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按照約定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在扣除由競買(投標)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土地出讓金的30%后,退還其余已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不計利息)。

  第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可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根據初步計劃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確定土地使用條件,然后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再根據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規劃許可確認的工業項目類別、建設規模、投資規模、土地使用標準等,合理確定出讓地塊具體面積。

  第十七條 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工業項目建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競買(投標)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或實施操縱、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的,其競得(中標)結果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受讓人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排斥公平競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2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福建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閩政辦〔2007〕1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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