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7年7月2日經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福建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閩政辦〔2007〕127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嚴禁違規運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對象和供地價格等。
第三條
(一)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防止不正當競爭;
(二)引導產業結構和布局優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三)嚴格工業用地出讓條件,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強化出讓合同履行監管,防止土地囤積、閑置、低效利用,提高工業用地的節約集約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
第四條
第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組織實施。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對下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進行監管指導。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一)擬訂出讓方案。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信、財政、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建設)、林業、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建設工程用地定額標準、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要求,以及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工業項目落實情況,對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國有土地分期分批編制具體地塊出讓方案,按照供地審批權限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出讓方案的內容應包括:產業類型、準入條件、規劃設計條件(含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環境保護要求,以及擬出讓土地面積、建設規模、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出讓年限、開竣工期限、出讓底價(標底)等土地使用綜合條件。
(二)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確定競得(中標)人。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關規定,以及經批準的工業用地出讓方案,具體組織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確定競得(中標)人后,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競得(中標)人繳納的競買(投標)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定金。
(三)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申領不動產權證書。競得人應按照《成交確認書》、中標人應按照《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
(四)辦理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手續。受讓人應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前完成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辦理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
第十條
工業用地出讓底價(標底)不得違反《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一)項目準入條件,包括允許投資的工業項目類型、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要求和投資強度等;
(二)擬出讓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所需生產服務設施用地可占比重等規劃設計條件;
(三)擬出讓宗地的現狀、土地開發程度及土地價格內涵;
(四)擬出讓宗地的競得(中標)人未取得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按照約定不得辦理抵押登記;
(五)在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前未取得項目核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按照約定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一)福州市、廈門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及所轄各縣(市、區)預申請人按照預申請用地面積每公頃不低于45萬元的標準繳納預申請保證金,單個項目預申請保證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三明市、南平市、龍巖市、寧德市及所轄各縣(市、區)預申請人按照預申請用地面積每公頃不低于30萬元的標準繳納預申請保證金,單個項目預申請保證金最高不超過700萬元。
(二)發布出讓公告時,應明確出讓宗地的競買(投標)保證金,競買(投標)保證金的確定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工業用地預申請人已繳納的預申請保證金轉為競買(投標)保證金,不足部分予以補繳。競得(中標)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其繳納的競買(投標)保證金可抵繳土地出讓金。
(三)對境外投資者預申請工業用地的,允許其經批準開立專用保證金外匯賬戶,用于繳納預申請保證金。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