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開展涉及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法〔2018〕5號)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局關于推進商標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3〕13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文中第二點修改為“二、促進商標提質增值。…充分發揮高知名度商標企業帶動效應,支持馳名商標企業組建集團、設立研發中心。根據市場運作和企業自主的原則,建設面向國內外的商標展示交易平臺,提高商標資源的使用效益。以行業協會及行業內馳名商標企業為主體,發揮商標品牌在推動產業集聚、壯大產業集群的引領作用。”
二、將文中第三點修改為“三、合力推進商標工作。…充分發揮馳名商標、國際注冊商標、地理標志商標、集體商標、老字號商標等重點商標在企業轉型升級、產業結構調整、資源要素保障、促進農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
三、將文中第五點修改為“五、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圍繞食品、藥品、農產品等重點商品,圍繞馳名商標、地理標志商標、涉外商標等重點商標,圍繞網絡、商標印制、定牌加工、展覽展銷會等重點領域開展行政執法。…”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