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資企業: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出資企業擔保事項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7年4月5日委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國資委
2017年4月1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所出資企業擔保事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指導企業進一步完善擔保事項管理,規范擔保行為,防范擔保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包含各級獨資、絕對控股及具有實際控制權的相對控股企業)的擔保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擔保分為對內擔保和對外擔保。對內擔保是指所出資企業與其權屬企業或其權屬企業相互之間的擔保行為。對外擔保,是指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對參股企業、無產權關系企業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 企業擔保屬于企業“三重一大”事項,應按“三重一大”事項相關管理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五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的對內擔保,由所出資企業按照內部管理程序自主決策。
原則上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不得對外擔保,特殊情況需要對外擔保的,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報省國資委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已建立規范董事會,且外部董事占多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所出資企業,其對外擔保行為,由該所出資企業董事會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主決策或審批。
第七條 以下對外擔保事項,由所出資企業自主決策。
(一)所出資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行為。
(二)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由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自主決策。
(三)所出資企業對外投資項目,根據項目建設融資需要,股東按照股比共同為項目提供擔保的。
(四)經省國資委同意設立,或納入所出資企業主業范圍的專業擔保公司開展的擔保業務。
(五)政策性專業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或行為,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組織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擔保業務指引,建立健全本企業擔保管理制度,依法加強對權屬企業擔保事項的集中管控,防范擔保風險。
第九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開展對外擔保,應當對擔保項目的基本情況和被擔保人的資產質量、經營情況、償債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業前景等資信狀況進行調查,評估擔保風險。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一)擔保事項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二)為購買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項目擔保;
(三)被擔保人為自然人或非法人單位;
(四)被擔保人已進入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五)被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資不抵債、管理混亂、經營風險較大的;
(六)被擔保人存在較大經濟糾紛,面臨法律訴訟且可能承擔較大賠償責任的;
(七)被擔保人與擔保人發生擔保糾紛且仍未妥善解決的,或雙方已約定擔保費用,但被擔保人不能按約定及時足額交納擔保費用的;
(八)其他可能影響企業可持續經營能力的情況。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批準權限,所出資企業向省國資委報批擔保事項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所出資企業關于擔保事項的請示,應包括擔保人、被擔保人基本情況,擔保事由,擔保方式、金額和期限等;
(二)所出資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下同)同意擔保的書面決議;
(三)被擔保人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公司章程;
(四)被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身份證的有效復印件;
(五)被擔保人股東會或其授權董事會同意的主債務合同和請求擔保的有關決議,合同及有關決議應有明確的擔保額和期限;
(六)被擔保人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七)被擔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擔保的有關文件;
(八)擔保風險評估報告;
(九)企業法律顧問或律師事務所審核擔保、反擔保及相關合同后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省國資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國資委在收到所出資企業申報材料齊全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答復。
第十一條 企業經批準對外擔保的,必須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在簽訂擔保合同的同時,簽訂反擔保合同并辦理相應反擔保手續。企業要加強對反擔保標的物的跟蹤管理,定期核實標的物存續狀況和價值,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標的物安全、完整。
第十二 條企業對外擔保經批準后需要變更擔保金額、期限等擔保合同主要條款或擔保合同到期后要求續保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三 條省國資委指導和監督企業擔保事項管理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對企業對外擔保行為開展隨機抽查和審計督查。對企業違反本辦法提供對外擔保或疏于管理,出現擔保風險未及時報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此前省國資委的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