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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福建省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17-03-28 13:54 瀏覽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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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相關部門:

《福建省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福建省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管理辦法》

福建省國資委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證監局

                               2017年3月16日

 

??福建省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

員工持股試點的管理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的《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16〕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省國有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提出以下管理辦法。

一、員工持股試點企業范圍

(一)現有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需引入員工持股的企業。

(二)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時,需同步引入員工持股的企業。

(三)國有企業與外部非公有資本共同出資新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時,需同步引入員工持股的企業。

二、試點企業條件

(一)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

(二)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應達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

(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

(四)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于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新興產業型企業、現代服務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省屬一級企業原則上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未納入試點的企業,不得自行組織實施員工持股。

三、企業員工入股

(一)員工范圍。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和業務骨干人員,且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二)員工出資。員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等方式。實施員工持股后,應保證國有股東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總股本的34%。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并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并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款或融資幫助。試點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內的員工持股企業輸送利益。

(三)持股方式和比例。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伙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公司總股本的1%。企業可采取適當方式預留部分股權,用于后續員工激勵和新進人才持股。

(四)入股價格。員工持股可不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員工入股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每股凈資產評估值,可參照引入戰略投資者的股價確定。

四、企業員工股權管理

(一)公司各方股東應就員工股權的日常管理、動態調整和退出等問題協商一致,并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等予以明確。員工所持股權一般應通過持股人會議等形式選出代表或設立相應機構進行管理。

(二)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于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后,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份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辦理。

(三)員工持股企業應處理好股東短期收益與公司中長期發展的關系,合理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分紅率。企業及國有股東不得向持股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持股員工與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享有同等權益,不得優先于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取得分紅收益。

五、員工持股試點企業申報與確認

(一)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員工持股試點企業名單,經設區市國資委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國資局審核后,報省國資委。

(二)省屬員工持股試點企業名單,經省屬企業集團審核后,報省國資委。

員工持股試點企業由省國資委協調有關部門,在審核申報材料的基礎上確定。

六、員工持股方案審批及備案

(一)試點企業要按照要求規范操作,嚴格履行有關決策和審批備案程序。

(二)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員工持股方案,并對實施員工持股的風險進行評估,制定應對預案。員工持股方案應對持股員工條件、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出資方式、持股方式、股權分紅、股權管理、股權流轉及員工崗位變動調整股權等操作細節做出具體規定。

(四)試點企業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本企業職工對員工持股方案的意見,并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進行審議。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試點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報設區市國資委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國資局備案,同時抄報省國資委;省屬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報省國資委備案。

七、組織實施

(一)實施員工持股試點,事關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大局,事關廣大員工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責任,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有序開展。省國資委負責省屬企業試點工作,同時負責指導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做好試點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向省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報告。首批試點在試點企業名單下發后啟動實施,成熟一戶開展一戶,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各有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對試點企業進行定期跟蹤檢查,及時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糾正不規范行為。試點過程中出現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規范、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致使國有資產流失、損害有關股東合法權益或嚴重侵害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試點企業要扎實細致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員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激發企業活力。試點企業應將持股員工范圍、持股比例、入股價格、股權流轉、中介機構以及審計評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業內部充分披露,切實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實施試點工作的企業要在每個季度末及時向省國資委上報進展情況,試點工作完成后,上報總結報告及改革相關資料。

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相關問題由福建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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