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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總會計師職責作用,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16〕5號)和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在中央企業開展總會計師委派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資發評價〔2015〕175號)等文件精神,省國資委決定在企業開展總會計師委派試點,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戰略部署,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以服務戰略、創造價值、控制風險為目標,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關鍵崗位分權制衡、強化企業內部控制為重點,以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全面落實總會計師職責、培養任用一批高素質的總會計師為手段,優化企業經營決策機制,加強財務專業支持,強化財務管控約束,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促進企業做強做大做優,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企業開展總會計師委派試點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完善治理,優化決策。強化總會計師專業崗位責任,參與企業經營決策和日常管理,發揮專業支持作用,促進企業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分權制衡,優化決策機制,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
——強化內控,防范風險。加強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主要資金活動、重要資源配置、重大資產處置等經營管理事項中的財務管控,完善企業內部控制,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有效防范經營風險。
——職責清晰、權責對等。建立完善崗位職責清晰、權利責任對等、激勵約束有效、責任落實到位的委派總會計師管理制度,加強總會計師履職監管,保障委派總會計師規范、有效履職。
——問題導向,強化監督。通過建立委派總會計師制度,完善委托代理關系,加強企業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的財務管控和監督制約,及時向出資人報告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改進財務約束不力、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有效保障股東權益。
(三)基本目標。力爭經過2年的努力,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總會計師委派制度基本確立,以管資本為主的財務監管政策得到有效貫徹落實;法人治理結構更加健全,財務治理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更加有效,關鍵崗位的財務約束更加有力;適應現代管理要求的總會計師專業化隊伍基本建立,總會計師職責得到充分發揮,專業水平和履職能力持續提升,總會計師在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提升企業財務績效、實現做強做優中的作用明顯增強。
二、委派方式
為保障總會計師獨立、勤勉、專業履職,省國資委選擇部分企業開展總會計師委派試點,對委派總會計師實行任期管理和定期交流。
1.實行委派制。委派總會計師擬任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程序,經省委研究決定后,由省國資委進行委派。委派總會計師為企業經營班子副職,已委派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再設置類似職位或指定其他人員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2.實行任期制。對委派總會計師實行任期制,三年為一個任期。任期履職評價合格的,可以在本企業連任,也可以交流到其他企業任職;任期履職評價不合格的不再續聘,根據本人情況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建議。
3.實行定期交流制。為保障委派總會計師獨立、客觀履職,在同一家企業連續任職滿兩個任期,同時還能任滿一個任期以上的,一般應當進行交流。委派總會計師任職期間企業發生財務危機、重大資產損失、嚴重違反財經紀律事件或財務狀況出現重大異常等情況的,一般應暫緩交流,視問題處理情況決定是否續聘、交流、轉崗或問責。
三、任職資格
委派總會計師應當符合企業領導人員任職管理有關規定,同時應當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素質與能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
2.具有財務、會計、審計、金融、經濟管理等相關專業學歷,一般應具備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或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經濟管理類高級職稱。
3.具有較強的決策判斷能力、經營管理能力、溝通協調能力、監督控制能力、處理復雜問題和突發事件能力;具備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和市場競爭意識。
4.具有累計10年以上企業工作經歷或者與企業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業務相關的經歷,熟悉相關金融和資本運營業務,并實際從事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審計、金融或相關工作。在企業任職的須在企業本部財務、審計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在其重要子企業具有分管財務、審計或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的主要負責人。
5.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具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和個人信用記錄。
列入國家或我省財經、會計領軍人才培養計劃的,可優先考慮。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
委派總會計師依據有關規定,執行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制度。
四、崗位職責
委派總會計師應當緊緊圍繞落實集團經營發展戰略,正確把握規模、效益、質量與風險之間的平衡關系,以持續提升資本運營效率、改進企業經營績效為目標,貫徹落實國家財經政策和國資委監管要求,充分發揮決策支持、資金保障、價值創造、風險防范和內部監督等作用,引導資源合規、高效配置,有效履行總會計師崗位賦予的各項工作職責。
1.負責財金業務管理。負責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建設、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財務預算管理、成本費用管控、財務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財務信息化建設、稅收管理、資金籌措與集中管理等財務會計和金融業務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組織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經濟運行監測和經營績效評價,監督重大經營決策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2.參與經營決策。參與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戰略規劃、年度經營目標、投資并購、改制重組上市、資本運作以及涉及大額資金運用和重要資源配置的經營事項決策,參與重大經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論證審查,對所參與決策或論證事項的經營可行性及潛在財務風險等發表專業意見。總會計師提出的專業審核意見,作為提交董事會決策的必備要件。
3.協助組織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協助企業負責人組織企業建設規范內部控制體系,實現內部控制管理的標準化、流程化、信息化,推動內部控制有效執行;負責財會和資金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建立大額資金聯簽制度,嚴格資金授權審批程序。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的,提請企業負責人處理。
4.負責財會人員隊伍建設。負責企業財務會計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制定財務會計人員管理制度。企業任免財務部門負責人、子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以及對其實施評價、考核和獎懲時,應當聽取委派總會計師的意見。
5.及時報告重要經營事項。按規定定期向省國資委報告企業經營和財務管理情況。對企業發生的大額經營損失、存在的重大經營風險以及重大決策發表不同意見未被采納等可能影響國有資本安全的經營事項,在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溝通基礎上,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
6.省國資委及企業集團賦予的其他職責及交辦的專項任務。
五、職業準則
委派總會計師履行職責應當始終堅持誠信為本、操守為重,一貫恪守會計人員基本職業道德,嚴格遵循“依法合規、謹慎穩健、專業高效、清正廉潔”的行為準則,在推動企業實現發展戰略、優化經營決策、高效配置資源、有效防范風險、提升經營績效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1.依法合規。委派總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宏觀經濟政策、出資人監管規定和企業規章制度等履行職責,不斷健全企業規章制度和內控機制,強化決策、運營、管理、財務等各環節的合規性監督,推動企業依法決策、合規經營、按章辦事。
2.謹慎穩健。委派總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規定組織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據企業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安排資金籌措與供給,按照內部控制規范和風險管理手冊要求有效防范各類財務風險,始終遵循謹慎穩健原則,防止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資金保障失衡、財務風險失控等情況發生,保障企業信息真實、財務穩健、風險可控。
3.專業高效。委派總會計師應當持續加強財經專業知識學習積累,及時熟悉了解國家經濟政策走向,實時跟蹤研判國內外市場變化和行業走勢,不斷提升自身專業素質和履職能力,堅持專業高效原則履行職責,高效配置企業各類財務資源,努力做到工作勤勉、意見專業、履職高效。
4.清正廉潔。委派總會計師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嚴格把好自身的政治關、品行關、廉潔關,明底線、知敬畏,不斷提升自身政治素質和品德修養,嚴格按照廉潔從業準則和八項規定等各項要求履行職責,努力做到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守住底線、不碰紅線。
六、履職管理
企業委派總會計師實行定期述職、專項履職報告和任期履職評價管理,并建立相應的薪酬管理和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1.定期述職。委派總會計師實行年度報告和任期述職制度。委派總會計師應當在年度結束兩個月內和任期結束前一個月內,按照干部管理要求進行年度工作報告和任期述職。委派總會計師年度工作報告和任期述職報告要結合規定的工作職責、企業財務績效變動狀況、省國資委提出的工作要求等,全面報告本人履職情況,對本人在企業資源配置和風險管控中發揮的專業支持和管控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2.專項履職報告。企業發生財務危機、重大經營風險、重大資產損失、重大違規決策、系統性財務違規違紀事件,或者出現會計信息質量嚴重失真、財會內部控制重大缺陷、財務基礎管理混亂等問題,委派總會計師應當及時向省國資委提交專項履職報告,全面說明事件或問題的詳細情況、本人的履職過程情況、事件或問題的處理情況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意見和建議。
3.任期履職評價。委派總會計師作為企業經營班子成員,由干部管理部門實施綜合考核評價。考慮其崗位特殊性,還需實施專業崗位任期履職評價。專業崗位任期履職評價由省國資委根據委派總會計師年度工作報告、任期述職報告和專項履職報告,結合日常履職管理、重大事項報告及企業財務管理和績效改進等情況,參考派駐企業監事會評價意見和企業董事會考核意見等綜合評定。專業崗位任期履職評價結果,作為對委派總會計師續聘或調整的重要參考。
4.薪酬管理。委派總會計師薪酬由省國資委核定,任職企業發放。薪酬核定由省國資委按照《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結合綜合考核評價和專業崗位任期履職評價結果以及任職企業薪酬水平等情況綜合核定。
5.責任追究。委派總會計師未有效履職導致不良后果的,省國資委將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和責任認定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職業禁入等處理,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并相應扣減薪金。企業未聽取或未采納委派總會計師意見,造成經營損失的,委派總會計師如履行及時報告職責的可相應免責。
七、工作要求
(一)企業要充分認識開展總會計師委派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支持配合總會計師委派試點工作,支持委派總會計師依法、合規、勤勉、忠實履行職責,推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提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水平。
(二)企業要結合規范董事會建設工作,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規范法人治理,明晰委派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和責任邊界,促進建立科學有效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企業要參照本意見,積極探索開展重要子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委派工作。建立完善集團內部子企業總會計師委派制度,明確委派總會計師職責權限、任職資格、工作責任等有關工作要求,按照產權關系對權屬企業委派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充分發揮委派總會計師職責作用。
(四)省國資委將根據本意見選擇部分企業開展試點,嚴格工作程序,持續跟蹤指導,及時總結經驗,逐步擴大范圍,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操作、有序推進;不斷完善委派總會計師工作體系,建立健全委派總會計師重大事項報告、專業崗位履職評價等配套制度;加強委派總會計師隊伍和后備人才建設與培訓,努力打造一支專業素質高、職業操守好、履職能力強的職業化總會計師隊伍。
福建省國資委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