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已經委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國資委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促進政府信息公開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省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機關首長領導下的職能機構負責制。省國資委業務工作部門負責就其產生或獲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或者不公開的意見,省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省國資委保密工作機構協助并參與保密審查。
第六條 保密審查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和其他相關標志為依據。
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還應依據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公開的,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七條 保密審查應有文字記載并妥善保存。文字記載應當載明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不公開政府信息的依據或理由、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保密審查責任人的簽章和日期等。
公文類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文字記載可體現在公文處理單上。
第八條 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處(室、部)經辦人員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二)由信息產生處(室、部)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信息內容涉及其它處(室、部)的,應征求相關處(室、部)意見;
(三) 信息公開領導辦公室會同委機關保密工作機構統一對各處(室、部)提交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后,按程序逐級提交委領導進行審簽。
信息產生處(室、部)的負責人是擬公開信息保密審查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保密審查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經保密審查的主動公開信息,由省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對外公開。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政府信息為主動公開的,應向申請人提供;
(二)申請的政府信息未明確是否公開的,由相關處(室、部)提出是否公開意見,并履行相應審查程序后,由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向申請人提供或者不予公開,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對相關處(室、部)提出的意見有異議或難以認定,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會同委機關保密工作機構和政策法規處共同進行審查認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簽發時,最終確定保密審查意見。
上述(二)(三)條款,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過程中,應由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
第十一條 在保密審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開或暫緩公開: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依照規定需經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開,而未獲批準的;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其他信息。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審查過程中應當征求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所有權人的意見。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應當會同相關處(室、部)、委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政策法規處對本委已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復查。
對已列入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經復查發現存在不予公開情形的,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及保密期限。
對已列入不予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經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公開:
(一)應予公開,而認定為不宜公開的;
(二)因情勢變化,不予公開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三)認為屬于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十三條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當經法定程序解密或刪除涉密內容,經保密審查后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各處(室、部)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是否公開不明確或有爭議的政府信息,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規定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定。
在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時,應當提供申請確定信息的文本、不明確或爭議事項的文字說明。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我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或相關處(室、部)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或相關(室、部)要及時給予答復。
第十六條 委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應當對本委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進行梳理。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規定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
第十七條 要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考核辦法,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和評議。
委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每年至少應當進行一次清理,做好變更密級和解密工作,定期開展確定密級和解密的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一)各處(室、部)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
(二)未經保密審查程序而公開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審查義務或保密審查程序不規范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違反前款規定,致使國家秘密泄露或公開了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
擬公開信息 |
標題 |
|
文號 |
|
|||||
信息內容摘要 |
|
||||||||
公開方式 |
□省國資委網站 □報刊 □廣播 □電視 □政務公開欄 □其他 |
||||||||
信息載體形式 |
□公文類 □非公文類 |
擬公開時間 |
|
||||||
政府 信息 公開 保密 審查 意見 |
經辦人意見 |
□應予公開 |
理由: |
||||||
□不予公開 |
□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 |
||||||||
□個人隱私 |
|||||||||
□其他不予公開情形 |
|||||||||
依據: |
|||||||||
處室審查 意見 |
|
||||||||
委內會簽 |
|
||||||||
信息公開 領導辦公室審核意見 |
|
||||||||
領導審批 意見 |
|
||||||||
備注 |
|
||||||||
主辦處室(部): 聯系人: 電話: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