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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已經委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國資委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權,推進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國資委在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相關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省國資委代表省政府對出資監管企業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正、公平、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
第四條 省國資委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信息公開的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另行規定。
第五條 省國資委發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或者企業的,應與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及時溝通、確認。
第二章 公開的形式和范圍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第七條 省國資委應當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以下信息:
(一)省國資委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辦事程序和聯系方式等;
(二)省國資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工作指引及各類監督管理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
(三)省國資委部門預決算、“三公經費”等相關信息;
(四)省國資委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所出資企業董事會建設、法制建設、履行社會責任、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有關工作情況;
(五)省國資委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外部董事和委派總會計師有關情況;
(六)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有關統計信息;
(七)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
(八)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有關情況;
(九)所出資企業名錄、主業目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
(十)所出資企業改制重組、產權交易、增資擴股等有關情況和結果;
(十一)所出資企業重要人事變動和公開招聘、競爭上崗有關情況;
(十二)所出資企業投資、對外合作、科技創新年度匯總情況;
(十三)省國資委社會中介機構選聘信息;
(十四)突發性事件的處置情況;
(十五)省國資委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條件、程序、結果;
(十六)省國資委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十七)投訴、舉報、信訪途徑;
(十八)省國資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應當依法主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的信息。
省國資委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免予公開的信息。已經解密的政府信息,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公開。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生產、生活和科研的需要,向省國資委申請獲取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反映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省國資委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下列途徑公開:
(一)省國資委網站;
(二)新聞媒體;
(三)省國資委編制的政策法規匯編;
(四)省國資委規定的其他公開方式。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國資委有關保密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設施,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福建省檔案館、福建省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一般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和國家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編制、更新信息公開目錄、指南和年度報告。
國資委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國資委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信息公開收費及減免情況,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等內容。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向省國資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填寫《省國資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條 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統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予以明確;
(四)依法不屬于國資委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條 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省國資委依申請提供有關政府信息,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省國資委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省國資委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評議,對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違反《條例》《辦法》和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駐省國資委紀檢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二)未按規定及時更新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
(三)在公開信息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五)違反《條例》《辦法》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