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所出資企業管理績效
考核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所出資企業:
《所出資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實施細則》已經8月14日委黨委(擴大)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2012年下發的《所出資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實施細則》(閩國資綜合〔2012〕180號)同時失效。
福建省國資委
2015年8月24日
所出資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企業經營行為,促進所出資企業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為年度考核評價,是指對企業一個會計年度的管理狀況進行綜合評判考核。
第三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按照“統一方法、統一標準”的原則組織實施,應客觀、公正、公平地對企業的管理狀況進行評判,有效發揮管理診斷和行為引導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省國資委依據本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所出資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并對所出資企業內部管理績效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按照產權管理關系組織開展。所出資企業負責其權屬企業的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
第六條 省國資委在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制度與政策,建立和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與方法;制定和公布考核評價標準。
(二)組織實施所出資企業年度考核評價工作,通報考核評價結果。
(三)對所出資企業內部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所出資企業在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收集整理資料。所出資企業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考核評價基礎資料,于每年4月中旬提供上一年度管理績效自評價報告及其它所需的有關資料;提供中介機構上一年度審計管理建議書。
(二)根據企業實際,建立和完善權屬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與方法。
(三)組織開展權屬企業的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對權屬企業內部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考核評價內容與考核評價指標
第八條 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采取省國資委評議和專家評議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分相結合的方式,對企業年度經營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判。
第九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具體內容詳見附件1)包括年度管理重點工作、基礎管理、發展創新等指標,反映企業負責人考核當期所采取的各項經營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第十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可根據不同年度工作任務的變化進行調整,考核評價內容能夠量化的,采用量化指標進行反映。
第十一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各指標的權重依據考核評價指標的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
第四章 考核評價標準與考核評價方法
第十二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標準根據考核內容,結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水平和出資人監管要求,由省國資委統一制定和發布。
第十三條 考核評價標準具有行業普遍性和一般性,根據不同行業的經營特點,調整個別指標的權重。對于考核評價標準沒有列示,但對被考核企業經營績效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在考核評價時也應予以考慮。
第十四條 考核評價應根據企業在考核期間管理績效的實際情況,參考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標準,確定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分值(計分規則詳見附件2)。
第十五條 企業在經營管理、科技創新、重點項目建設、抓龍頭鑄鏈條、資本證券化、黨建工作等方面有顯著成效和突出貢獻的,酌情給予適當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企業的努力程度和管理難度。企業在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廉潔自律、維穩等方面發生不良事項的,應當予以扣分(加分扣分細則具體詳見附件3)。
第十六條 對存在加分扣分事項的,企業應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在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自評價報告中加以單獨說明。考核評議過程中,省國資委可與企業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
第五章 考核評價工作組織
第十七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具體包括收集整理管理績效考核評價資料、組織考核評議、形成考核評價分值和確定考核評價結果等環節。
(一)收集整理資料。深入了解被考核企業的管理績效狀況,充分收集并認真整理考核評價的有關資料。
(二)組織考核評議。將被考核企業的有關資料送達省國資委考核評價委員會成員和考核評價專家。組織對企業的管理績效指標進行評議打分,提出考核評價初步結論。
(三)匯總得分和初步結論。將得分和結論與企業溝通反饋;企業根據實際,提出反饋意見。
(四)確定考核評價結果。將考核評價得分和結論,以及企業意見,提交省國資委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形成管理績效考核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閱讀相關資料,了解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實際情況,聽取關于財務績效考核評價情況的介紹;
(二)參照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標準,分析企業管理績效狀況;對考核評價指標實施獨立評判打分;
(三)對企業管理績效進行集體評議,并提出意見,形成考核評價結論;
(四)形成企業年度管理績效考核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考核評價過程中,省國資委考核評價委員會和考核評價專家需進一步了解企業相關情況的,企業應當接受相關詢問或提供補充資料。
第二十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專家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參考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考核結果,對企業管理績效實際狀況進行分析和判斷;
(二)對企業管理績效狀況進行評議,并發表專家意見,形成考核評價結論;
(三)確定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分值。
第二十一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專家組由省國資委聘請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中介機構、企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選用,聘請的專家應不少于7名。考核評價專家應當在充分了解企業管理績效狀況的基礎上,對照考核評價標準,采取綜合分析判斷法,對企業管理績效指標作出分析評議,并直接給出考核分數。
第二十二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理論素養,具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具備企業管理、經濟、法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了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方針、政策;熟悉被考核企業所處行業狀況。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成立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委員會,考核評價委員會成員由委領導和委機關相關處(室、部)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四條 考核評價委員會成員結合所掌握的企業情況及企業所提供的自評價報告,進行評議打分,提出考核評價結論。考核評價得分和結論需經考核評價委員會集體研究。
第六章 考核評價結果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指根據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分數及分析得出的考核評價結論。考核評價結論包括考核評價咨詢意見、存在問題與不足、管理建議,以及需要說明的重大事項等。
第二十六條 企業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揭示和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反饋給企業,并要求企業予以關注和整改。
第二十七條 年度管理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納入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第二十八條 省國資委對考核評價結果進行績效變化比較分析,并根據企業管理水平提高程度和實際情況,修訂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標準、內容和權重。
第七章 工作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企業提供的相關考核評價基礎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 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專家應當履行勤勉職責,認真閱研和分析企業的管理績效狀況,客觀公正地進行評議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詢意見。對于在管理績效考核評價過程中不認真、不公正,出現考核評價結果或者意見不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對考核評價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省國資委將不再繼續聘請其為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專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開展內部管理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可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的工作規范。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