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東減資有兩種:同比例減資和定向減資。同比例減資是可以的,而且股東會決議表決權通過也是按常規三分之二以上即可。這個在新公司法實施前也是沒有爭議的。但國有股東定向減資實務中處理方法有所不同。
一、現行法律、法規禁止國有股東定向減資嗎?
在現有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并未明確禁止國有股東通過定向減資的方式退出公司。《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文”)主要規范的是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即國有產權(股權)的轉讓、國有企業增資、國有資產轉讓三類,32號文亦沒有明確禁止國有股權減資退出。
二、國資部門對國有股東定向減資的態度
國有股權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實踐操作中不僅受《公司法》規范,還受國資委相關法規及文件的約束。而針對“國有股東能否通過定向減資方式退出,是否需要進場”這一問題,國務院國資委在2022年10月3日針對一個定向減資是否進場的問題曾給過一個答復:國有股權退出建議采取股權轉讓方式,通過產權市場公開交易。這里很明確的一個態度是,如果不是特殊情況,只能通過股權轉讓退出。
在新公司法實施之前,關于定向減資股東會決議是三分之二多數決還是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不同的判例,但主流觀點還是要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比如江陰聯通實業有限公司與陳某某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2019)蘇民申1370號,法院觀點:本案中,聯通公司兩次減少注冊資本,均未依照公司章程規定通知陳某某參加相關股東會會議,與會的相關股東利用持股比例的優勢,以多數決的形式通過了不同比減資的決議,直接剝奪了陳某某作為小股東的知情權、參與重大決策權等程序權利,損害了陳某某作為股東的合法權利。
且從聯通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看,聯通公司處于虧損狀態,不同比減資不僅改變了聯通公司設立時的股權結構,導致陳某某持有的聯通公司股權比例上升,增加了陳某某作為股東所承擔的風險,損害了陳某某的合法利益。故盡管從形式上看聯通公司僅僅是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從決議的內容看,聯通公司股東會作出的關于減資的決議已經違反法律,原審認定相關股東會減資決議無效,并無不當。
新《公司法》出于保障中小股東權益的考慮,第224條對于定向減資的情形有明確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需要全體股東另行約定才能進行。把這個爭議的問題給明確了。
綜上,在目前國資強調合規的背景下,國有股東還是盡量用股權轉讓,按32號文規定進場來退出公司,審慎使用定向減資的方式退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