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section powered-by="xiumi.us">
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八)》)?!堆a充規定(八)》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調整1個罪名,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23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pan>“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構成犯罪的對象由‘國有資產’擴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資產在內。鑒此,必須對原罪名‘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作出調整。”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兩高”經征求中央相關單位、部分專家學者等意見,最終研究決定將罪名由“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該負責人表示,這一修改基于強化對民營企業保護的現實需要,將該罪名適用范圍從國有公司、企業擴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業在內,能夠更好體現產權平等保護要求。
據悉,《補充規定(八)》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