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資企業:
《所出資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已經委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國資委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所出資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國企建設,加強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糾紛案件是指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境內外訴訟、仲裁等(以下簡稱案件)。
第四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持續加強案件管理,明確責任主體,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機制,積極主動維權,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損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機制,及時發現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實保障提質增效、穩健發展。
第五條 省國資委負責指導所出資企業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監督、追責等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加強對案件處理、備案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對重大案件的指導協調和督辦。
第二章 組織職責
第六條 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將案件管理工作納入法治國企建設全局統籌謀劃,加強對案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案件管理情況報告,強化制度、機構、人員、經費等保障,全面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和應對處置能力。
第七條 所出資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法務管理部門完善工作機制,指導權屬企業加強案件管理。
第八條 所出資企業法務管理部門為案件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專人跟進的案件管理體系,細化案件管理流程,組織開展案件應對,對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提出完善建議,選聘和管理法律服務中介機構,推動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 所出資企業業務和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與案件主管部門溝通可能引發案件的有關情況,配合開展證據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論證、案件執行等工作,針對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完善相關制度,改進工作機制,推動以案促管。
第十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選拔培養機制,鼓勵法務人員參與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續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健全案件管理相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職責范圍、管控措施、監督問責等內容。
第十二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定期開展法律糾紛風險排查,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分類制定防控策略,完善應對預案,有效防范案件風險。
第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發生案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全面調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證據收集等工作,規范參加庭審活動,加強輿情監測處置。
第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結合國際化經營實際,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機制,加大涉外案件處理力度,切實維護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第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案件。同一所出資企業權屬企業之間發生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內部調解等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案件預警機制,針對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發案原因、潛在后果等,及時進行預警提示,切實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加強歷史遺留案件處理,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動態跟蹤進展情況,積極采取有力措施,推動案件加快解決。
第十八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經驗,查找經營管理薄弱環節,通過法律意見書、建議函等形式,指導有關部門或者權屬企業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加強對權屬企業的案件管理,及時指導、督辦或組織協調處置,將案件管理情況作為法治國企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對權屬企業的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上下貫通、全面覆蓋、實時監測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掌握案件情況,健全管理指標體系,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增強案件管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每年對案件情況進行匯總統計,研究分析案件總體情況、主要特點、案發原因、應對措施及后續方案,并形成年度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匯總表和分析報告,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國資委報送上一年度案件綜合分析報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結合自身實際明確重大案件標準,完善案件應對機制,加大處理力度,推動妥善解決。
第二十三條 出現以下情形且可能引發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企業應當及時啟動重大案件案前預警機制,通過了解事件情況、進行風險分析等方式,提出處理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向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法律顧問及相關部門報告:
(一)可能對合同的訂立、效力及履行產生影響的相關法律、政策的最新變化;
(二)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重大社會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災害等;
(三)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合同基礎條件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可能對于合同一方明顯不公平的;
(四)合同訂立時可能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
(五)同行業企業集中出現的風險情況;
(六)開展新型業務,或原有業務的交易模式發生重大變化;
(七)省國資委提示函提出的風險事項;
(八)本企業或業務相對方出現或可能出現重大風險事件。
第二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發生以下重大案件,應當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應訴通知書等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省國資委備案:
(一)涉案金額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以上;
(二)涉案金額達到所出資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10%以上,且金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
(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由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且涉案金額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以上的案件;
(六)其他涉及所出資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所出資企業權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應當及時報上一級企業,并逐級上報至所出資企業集團本部。所出資企業收到權屬企業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報省國資委備案。情況緊急的,應先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省國資委報告,報告后應及時按本辦法規定備案。
第二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重大案件報備文件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發,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案由、爭議標的、涉案金額、主要事實、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等基本案情,并附相關法律文書等;
(二)爭議焦點、結果預判等法律分析意見;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五)省國資委認為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高度關注重大案件的執行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開展業務或者業務發生風險事項時,及時要求交易相對方提供增信措施;
(二)在業務過程中有意識地搜集交易相對方的財產線索;
(三)及時擬定保全方案并申請保全;
(四)運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充分論證債務重組、不良資產轉讓、執行和解、以物抵債等方式的可行性;
(五)積極與法院溝通,申請采取必要的財產查控措施和執行限制措施;
(六)關注被執行人其他案件執行情況,在滿足法定條件下申請參與分配或提出異議;
(七)在資產評估報告、執行分配方案可能損害企業利益時提出異議;
(八)對于無法執行到位的案件,可以考慮增加或更換法律服務機構參與執行代理。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報備的重大案件處理完畢、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國資委書面報告,報告應當包括案件發生原因和處理過程、應該吸取的經驗教訓以及據此制定的改進措施、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將權屬企業發生的、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情形的重大案件當事人、涉案金額、工作進展等信息進行匯總,按月報送省國資委。
第二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案件督辦機制,加強專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權屬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妥善處理案件,依法維護權益。
第三十條 所出資企業之間發生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省國資委指導協調。
第五章 中介機構管理
第三十一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完善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管理制度,科學確定選聘方式,明確選聘條件、流程等,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條 所出資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結合實際情況,綜合研判法律服務中介機構提出的意見建議,審慎確定案件處理方案,有效整合內外部資源,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切實強化對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嚴格落實保密管理各項要求。
第三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評價機制,根據專業能力、服務質量、工作效果、資信狀況等進行動態管理,對不能勝任的及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使用風險代理,明確審批權限和程序,綜合考慮案件難易程度、涉案金額等,明晰風險責任,合理確定費用。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勵機制,明確條件和標準,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損失、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處理案件并取得良好成果的部門、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相關部門或者個人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違規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開展責任追究;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第三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對有關人員在案件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按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八條 省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重大案件時未按照本辦法備案的,予以通報批評;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損失的,可以約談相關企業并責令整改;對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有關規定在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扣減相應分值,并對相關人員開展責任追究;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有關案件管理工作的具體制度。
第四十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所出資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閩國資法規〔2015〕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