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所出資企業加強合規管理,有效防范合規風險,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省國資委研究制定了《所出資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1月3日印發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的出臺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提高風險化解能力,透過復雜現象把握本質,抓住要害、找準原因,果斷決策”。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嚴密防范系統性安全風險。面對百年變局、世紀疫情、地緣政治沖突等復雜環境,當前國有企業更需要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統籌好發展和安全,強化系統觀念和底線思維,努力實現企業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的互促共進。
為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2022年4月省國資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法治國企建設的意見》,要求所出資企業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關于法律糾紛管理的“主動維權能力”。今年2月,省國資委印發了《關于開展所出資企業法律糾紛案件“壓存控增、提質創效”專項行動的通知》,要求所出資企業深入分析企業案件特點和主要原因,通過建立案件報告、督辦、考核等制度,形成以案促管工作機制,力爭實現在辦案件數量、金額“雙下降”,案件管理能力明顯增強。為此,有針對性地通過制度建設加強企業案件管理,成為我們推動巡視、審計整改工作常態化、長效化,把主題教育成果轉化為工作成果的重要內容。
國務院國資委于今年6月正式發布第43號令《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工作。”2022年1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各地國資委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及時修訂管理辦法,細化案件管理要求。”在案件管理方面,目前我們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是2015年省國資委印發的《所出資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施行至今已超過8年,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宜重新制定出臺《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42條,對所出資企業案件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擴大適用范圍。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的目的、適用范圍、概念定義、總體管理要求等。相較于2015版,《辦法》第三條擴大了適用范圍,從適用于“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擴大至“境內外訴訟、仲裁等”案件。第二十四條也擴大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范圍,從原來的四類增加到六類(新增兩類:上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10%以上,涉及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并對相關情形的認定金額進行了調整和明確。
二是細化管理職責。第二章“組織職責”,明確規定了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法律顧問、法務管理部門、業務和職能部門的案件管理職責,并對法務隊伍建設提出了要求。
三是深化管理機制。第三章“管理機制”,對制度建設、風險排查、案件應對、涉外案件管理、類案預警、積案管理、管理提升、考核評價、信息化建設、年度報告等各方面機制建設作出全面規定,并特別突出了“以案促管”的指導思想。
四是豐富案件處置方式。第十五條新增要求企業應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處理案件。不僅包括訴訟、仲裁,而且可采用調解、和解等其他方式。這是進一步深化法治國企建設的具體要求,也是吸收ADR(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等國際優秀實踐經驗的重要體現。同時,第十四條也要求加強輿情監測處置。
五是強化重大案件管理。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對重大案件的范圍、制度建設、備案/報告、督辦、協調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十二條進一步明確要求企業要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相較2015年版對重大案件1000萬元的認定標準,《辦法》第二十四條參照部分兄弟省市對重大案件3000萬元的認定標準。
六是規范中介機構管理。第五章“中介機構管理”,對機構選聘、過程監督、動態評價、風險代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強調發揮企業在案件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嚴格落實保密要求,對中介機構的綜合情況進行動態考察管理,不能勝任的及時調整。第三十四條新增風險代理規定,要求履行審批程序,并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合理確定費用。
七是強化懲處力度。第六章“獎懲”,明確規定了激勵機制、追責問責、違規責任和監督責任等事項,對經營管理中的違規行為人的追責要求。對于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不再是由國資委“通報批評”,而是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約談企業并責令整改”。同時第三十八條新增要求,出現違規重大案件并造成損失的,應在其經營業績考核中扣減相應分值。此外,第三十五條明確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了損失的部門和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