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各所出資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我委制定了《所出資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禁入辦法》)。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2019年12月,國務院國資委出臺了《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國資發監責規〔2019〕131號),依托國務院國資委信息化系統管理禁入限制人員信息。我委結合國務院國資委近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有關要求和我委國資監管信息化系統建設情況,草擬了《禁入辦法》初稿,充分吸收各處室意見形成《禁入辦法》,并經研究審議后正式印發各所出資企業。
二、《禁入辦法》的主要內容
《禁入辦法》共有總則、信息錄入和審查、信息使用和反饋、工作職責和要求、異議處理、責任追究、附則等7則,主要從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的依據、使用程序和責任三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的依據
省國資委和各所出資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所出資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處理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應將其信息納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二)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的用途
省國資委和各所出資企業按照“誰處理、誰負責”要求,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強調省國資委、各所出資企業在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將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作為前置程序。
(三)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的責任
省國資委和各所出資企業有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錄入或審查,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情形,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三、出臺《禁入辦法》的重要意義
《禁入辦法》作為《所出資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閩國資辦〔2019〕93號)的配套制度,在明確出臺目的原則的基礎上,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錄入審查、使用反饋、職責要求、異議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規定。
《禁入辦法》的出臺,從制度上進一步推動了禁入限制處理的有效落實,可以初步實現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在我委各所出資企業范圍內“一企受限、企企受限”,有效發揮國有資產監督的震懾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