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根據國企改革三年行動部署,為健全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規范開展國有企業責任約談工作,指導督促企業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加大整改追責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國務院國資委于2021年2月出臺《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國資發監責規〔2021〕14號),明確國資委將針對國有企業發生的重大問題、資產損失或風險隱患以及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事項開展責任約談工作,并要求企業要自覺接受和配合約談工作,認真做好整改落實。
為持續優化我委國資監管職能,改進國資監管方式方法,健全協同高效的監督機制,提升業務監督層面力度,我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資委相關規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研究起草了《福建省國資監管責任約談工作規則》(以下簡稱《約談規則》)。
二、出臺《約談規則》的意義
出臺《約談規則》對我委督促各所出資企業提升合規經營水平,防范化解重大經營風險有著重要意義。
一是強化監管協同。此次制定《約談規則》是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是委內各處室提升監督力度、豐富監督手段的重要方式,更是完善業務監督、綜合監督、責任追究“三位一體”監督機制的重要舉措。各處室可以利用《約談規則》作為我委依法監管、從嚴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安全的有力抓手,從而有效強化監管協同。
二是提升監督效能。2020年12月,我委出臺《福建省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和《福建省國資監管通報工作規則》,在揭示企業風險問題、促進企業有效整改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而此次制定《約談規則》與上述兩個規則形成統一機制,能夠更進一步針對風險問題的責任人,壓實主體責任,提出監管意見,提示責任風險,指導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挽回資產損失,消除不良影響。
三、《約談規則》的主要內容
《約談規則》從約談工作的意義和定義、可以開展約談的情形、約談工作流程、被約談企業工作要求、國資委工作職責五個方面共二十三條,對約談工作進行了詳細規定。
第一部分:約談工作的意義和定義。一是責任約談的意義。《約談規則》是為了健全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規范開展所出資企業責任約談工作,推動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二是責任約談的定義。責任約談是指針對所出資企業部分重大事項,我委對企業有關人員進行告誡談話,提出監管意見建議、責令整改追責的監管措施。
第二部分:可以開展約談的情形。明確了在貫徹落實上級指示批示和決策部署存在問題、違反黨和國家法規制度、企業日常經營存在突出問題或重大風險隱患、可能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和嚴重不良后果但尚未啟動追責工作、未按規定請示報告或瞞報漏報有關事項、各類整改工作開展不力、對外工作存在嚴重不當行為和其他需要開展責任約談等10種可以開展責任約談工作的情形。
第三部分:約談工作流程。對約談的啟動工作、通知書的下發、參加約談的人員、約談形式、約談內容、做好約談記錄等事項做了詳細規定。
第四部分:被約談企業工作要求。要求被約談企業收到通知書后,應及時確認通知要求,安排人員并反饋書面陳述材料。約談結束后,被約談企業要制定并報送有關整改工作方案,主動采取措施,制止糾正違規行為,開展追責工作,“舉一反三”排查風險,及時報送整改工作報告。
第五部分:國資委工作職責。國資委在責任約談工作開展過程中,一是應當對企業進行指導督促和評估,將責任約談作為各類企業考核的參考;二是對責任約談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及時移送并進行責任追究;三是定期匯總分析約談發現的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四是要做好檔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