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和國務院國資委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委所出資企業債務風險管控,有效防范化解企業重大債務風險,堅決守住不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的精神,我委出臺了《關于加強所出資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一、《實施意見》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2021年2月28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18號)。《通知》指出,近期個別地方國有企業發生債券違約,引發金融市場波動和媒體關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要求加強國有企業債務風險處置和防范應對工作。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風險防范化解工作,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國有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防范化解重大債務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并要求國務院國資委督促指導地方國資委加強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
二、《實施意見》出臺的必要性
國務院國資委結合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實踐,研究制定并印發了《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地方國資委結合地方國有企業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根據指導意見精神,我委結合所出資企業債務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出臺該《實施意見》,目的在于確保所出資企業債務風險可防可控。盡管各所出資企業在降杠桿減負債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部分企業負債率偏高,降杠桿難度加大;部分企業“兩金”占用高,資產運行效率有待提升;部分企業償債能力弱,企業經營效益有待改善。因此出臺該《實施意見》,有利于推進所出資企業聚焦主責主業,做強做優主業實業,在高質量發展道路上行穩致遠。
三、《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計八個方面內容,分別為:1.聚焦主責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做強做優主業實業;2.完善債務風險動態監測預警機制,確保風險可防可控;3.合理配置融資工具,注重融資結構和期限適配性;4.分類管控資產負債率,保持合理債務水平;5.開展債券全生命周期管理,重點防控債券違約;6.規范債務資金用途,確保投入主業實業;7.全面推動國企深化改革,有效增強抗風險能力;8.強化政治意識和規矩意識,嚴肅追責問責。
《實施意見》重點在于督促企業建立健全三個機制:一是建立健全債務風險監測預警機制;二是建立債務風險量化評估機制;三是建立債務總規模動態管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