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省國資委近日印發《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閩國資考評〔2019〕143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以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和動力,促進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為目標,以出資人管資本為主強化激勵約束建設為遵循,按照《國務院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和《省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閩政〔2018〕22號)精神,在繼承以往有效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對現行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相關制度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辦法》明確對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類管理。對已建立規范董事會、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規范的商業一類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備案制管理,由企業董事會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年度工資總額預算,省國資委由事前核準轉變為事前引導、事中監測和事后監督;對商類二類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繼續實行核準制管理;對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試點的所出資企業,提出可以探索實行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辦法》明確對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級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要求,結合當前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實際,強調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級管理體制,省國資委與所出資企業權責清晰、各司其職,省國資委負責管制度、管總量、管監督、管本部,所出資企業負責管內部自主分配、管權屬企業、管預算分解落實、管具體操作執行。
《辦法》緊緊圍繞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的要求,明確規定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主要按照效益決定、效率調整、水平調控三個環節決定。一是所出資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與利潤總額等經濟效益指標掛鉤,引導所出資企業通過完成高質量發展目標,帶動職工工資總額合理有序增長。二是工資增長還應當通過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勞動生產率等指標對標進行調整,進一步協調不同效率的企業之間工資分配關系,提高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的科學性與有效性。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省國資委將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和對省屬國有企業的工資調控要求,對部分工資水平偏高、過高企業,尤其是商業二類所出資企業工資增長過快的情況進行適當約束,對部分工資水平偏低的企業,予以適當傾斜,確保企業職工工資的水平與增長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規范有序。同時,對所出資企業承擔重大專項任務、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等特殊事項的,《辦法》也明確將予以適度支持。
《辦法》從宏觀層面完善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工資分配關系。一是強調企業作為內部分配的責任主體,應當持續深化內部三項制度改革,構建企業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勞動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機制,切實承擔起搞好、搞活企業內部分配的職責。二是加強監督檢查,明確界定企業違規責任,并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納入各項監督檢查范圍,與審計、紀檢監管等工作形成合力,確保實現權責對等,監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