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福建省國資委公布了新修訂的《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閩國資運營[2019]13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共9章57條。2011年下發的《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閩國資綜合〔2011〕141號)同時廢止。
一、修訂背景
(一)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三)2018年4月,中辦、國辦印發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規定》(廳字〔2018〕13號)。
(四)2018年9月28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福建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
(五)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福建省國資委印發了《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閩國資綜合〔2011〕141號)。原管理辦法與當前國家和我省相關法規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際相比存在滯后性。為更好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所出資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必要對原《管理辦法》進行系統的修訂和完善。
二、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共9章57條。
第一部分:總則。主要闡述制定《管理辦法》的依據、適用范圍、名稱釋義以及省國資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部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明確所出資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第三部分:企業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內容是實行和落實企業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部分:教育培訓。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保證培訓時間和經費投入,對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五部分:事故隱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閉環管理制度,并對企業發現的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六部分:雙重預防。所出資企業應當根據企業自身安全生產的特點和規律,全面推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第七部分:應急管理。所出資企業應當認真履行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完善應急管理組織機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為應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部分:考核獎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范圍。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問責機制,對權屬企業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問責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九部分:附則。所出資企業工會組織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與勞動防護進行監督。各企業在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三、主要特點
(一)強化所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求所出資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完善安全生產相關制度,落實對權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二)強化落實企業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實行企業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明確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分管領導以及其他領導的安全生產職責。
(三)進一步增加完善安全生產相關內容。根據近年來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出臺的相關安全生產文件,將教育培訓、事故隱患、雙重預防和應急管理等內容都充實完善到管理辦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