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2016年6月,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出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2號令,以下簡稱“32號令”),進一步規范了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
(二)2017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8號),根據通知精神,我委出臺了《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明確了三項清單,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職能重新進行了明確。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閩國資產權〔2014〕48號,以下簡稱“48號文”)是2014年4月印發的,與現今的32號令和轉職能工作要求有所差別,難以適應現今的國資監管要求,需對48號文進行修訂完善。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七章七十三條。分別為:
第一章:總則。主要闡述了制定辦法的依據、適用范圍、名詞釋義、國有資產交易需要遵守的相關要求等。
第二章:企業產權轉讓;第三章:企業增資;第四章:企業資產轉讓。這三章分別對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等資產交易行為的審批權限、決策程序、申報所需材料、交易方式、進場交易流程及相關要求等進行了明確。
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的監管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產權交易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等特殊條款、生效日期等。
三、主要特點
整體框架和相關要求基本與32號令一致,對個別審批職能,根據省國資委監管實際作相應調整。
(一)擴大了監管范圍。將企業的資產租賃和經營業務承包列入監管范圍,對資產租賃(承包)行為進行規范。資產租賃(承包)行為也是交易行為,對其進行規范有利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的全覆蓋,為企業加強資產租賃(承包)管理提供政策依據。
(二)“收”、“放”結合。相對于32號令,省國資委加強非公開協議轉讓的監管,規定非公開協議轉讓、增資事項由省國資委審批。相對48號文,將一般子企業的資產交易行為審批權限下放給了企業(原轉讓5000萬元以上產權、資產,失去控股權的產權轉讓由我委審批)。做出這樣規定,主要是從出資企業的監管實際考慮的,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經過十多年建設發展,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監管體系,將一般子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權限下給放所出資企業,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而將非公開協議轉讓、增資事項由省國資委審批,有利于加強對重點環節的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系統整合。本辦法融合了省國資委目前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的審批職能和32號令的相關要求,將散落在不同文件上的規定整合在一起,更加系統完善了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更有利于企業的實際操作。
(四)注重實際。起草過程中,結合監管實際,沒有照搬32號令,也沒有完全按企業意見進行調整。在修訂過程中,既考慮監管效率,又考慮監管質量,既考慮企業實際需要,又考慮監管要求,《管理辦法》整體體現了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實際。
國家及各省市國資委
本省設區市國資委
省直廳局單位
所出資企業
國家及各省市國資委
本省設區市國資委
省直廳局單位
所出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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