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福建省國資委印發了《關于加強所出資企業子企業監事會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國資監事[2016]20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一、《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當前,隨著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各所出資企業的規模不斷擴大,業務多元化趨勢明顯,涉及領域越來越寬,子企業越來越多,企業的資金、人才和技術等各種資源和經營活動逐步向子企業轉移,加強對子企業的管控越來越重要。監事會是出資人監督權的實施主體,是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它代表全體股東,對董事和管理層的經營管理行為等實施監督,是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企業強化風險防范的有效保障,是各集團公司對其子企業履行出資人監督職責的重要途徑。
從省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子企業監事會建設和工作開展等調查摸底情況看,部分所出資企業子企業監事會工作建設還不完善,存在對監事會的地位及性質認識“不到位”、監事會組織機構“不到位”、人員配備“不到位”等問題,不少子企業雖設置了監事會或派駐監事,但沒有真正在監督運行環節起到治理公司的作用。
二、《指導意見》出臺的目的是什么?
《指導意見》的出臺是推動國有企業內部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的文件精神,旨在督促、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子企業監事會建設,進一步完善子企業監事會體系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子企業監事會的監督作用,使子企業監事會成為集團管控的重要力量、載體和抓手,及時掌握子企業的生產經營重大信息,維護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指導意見》圍繞如何加強所出資企業子企業監事會建設,從建立健全監事會監督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逐步推行“委派監事”制度、健全監事會組織體系、健全監事會工作制度、完善監事會工作機制、構建監事會監督信息網絡體系、穩步推進試點工作等七個方面對所出資企業子企業監事工作提出具體意見。
《指導意見》著重強調了各所出資企業要按照《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的文件精神加強子企業監事會建設,建立監事會主席由上級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專職監事比例,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要從制度上保證監事會的監督不受派駐企業的制約,促進監督職能與決策職能、經營職能分離,切實提高監事會工作的獨立性和監督檢查的真實性、有效性。
四、穩步推進試點工作
2016年底前,各所出資企業要按照“誰出資誰監督”、“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選擇2-4家全資子企業或控股子企業分類開展委派監事試點工作。各所出資企業要及時總結經驗,積極探索不同類型子企業的監事會制度建設,構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穩步推進子企業監事會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