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解讀
為進一步完善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促進企業層層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推動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2015年10月22日,省國資委公布了新修訂的《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閩國資考評〔2015〕198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自2015年1月1日開始執行。
一、新《考核辦法》發布背景
按照以管資本為主的要求,配套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和分類監管實施,積極轉變職能,改進監管方式,參照《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和多年以來業績考核方面的經驗,按照每考核任期修訂的原則,2012-2014年考核任期已經結束,迫切需要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閩國資統評〔2012〕176號)進行修訂。
二、新《考核辦法》的主要內容
新《考核辦法》共有二十三條、五個附件,結構框架如下:
(一)總則(第1-5條)。主要內容包括: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的范圍以及考核制度的規范和原則。
(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第6-10條)。主要內容包括:年度考核期、企業類型劃分、年度考核指標體系、年度考核程序以及年度考核目標執行情況動態監控。
(三)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第11-14條)。主要內容包括:任期考核期、任期考核指標體系、任期考核程序以及任期考核完成情況的動態監控。
(四)考核結果與獎懲(第15-20條)。主要內容包括:考核結果等級、考核獎懲措施。
(五)附則(第21-23條)。主要內容包括:各設區市國資委可參照執行,以及《考核辦法》實施日期等。
(六)附件一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計分細則,附件二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計分細則,附件三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加減分細則,附件四為經濟增加值(EVA)考核細則,附件五為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算公式。
三、新《考核辦法》的主要變化
(一)建立分類考核制度。按照國有企業分類監管的要求,將企業分為競爭一類、競爭二類和競爭三類,分別設定考核指標和權重進行考核。對于同時涉及競爭性資產和功能公益性資產的企業,采用混合類型的考核方式供企業選擇,即根據企業資產屬性,分別按照所屬類型套算考核得分,并根據資產比重加權平均數確定企業最終考核得分。
(二)融合財務績效和對標績效。根據精簡考核指標、強化業績引導的原則,將原有的財務績效考核和對標績效考核指標合并,建立經濟指標考核體系,考核指標數量由原辦法9個縮減為6個。取消財務績效指標基準值、目標值、完成值三者比較的較為復雜計分方式,取消對標指標插值法計分方式,以企業前三年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權重60%)和當年度行業平均值(權重40%)的加權平均數作為基準值比較,進一步簡化經濟指標的計分方式。
(三)完善考核加減分項目。對資本證券化加分和考核目標管理加減分方式進行了修改完善,對扣分項目進行歸集整理。新增科技創新、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分,積極鼓勵企業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進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新增企業超發工資總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