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及目標任務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6號令)等工作要求,更好地聚焦和糾正實踐中部分評標專家服務不精準、評審不公正等問題,進一步加強我省綜合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規范評標行為,提高評標質量,有力促進評標專家認真履職、公正履職,構建公平公正、規范高效、陽光透明的招投標市場環境,我委牽頭修訂形成《福建省綜合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
二、范圍期限
新《管理辦法》適用于我省評標專家的選聘、抽取、管理,及我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共享、監督等活動,有效期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政辦〔2007〕221號,以下簡稱舊《管理辦法》)自新《管理辦法》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三、新舊對比
新《管理辦法》和舊《管理辦法》都強調了對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明確評標專家應具備一定的專業水平和相關工作經驗,同時對網絡抽取終端進行規范管理。
新《管理辦法》嚴格對照新出臺的《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6號令),修訂內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專家庫管理上,進一步明確了各方職責,細化了我省專家庫適用范圍、遠程異地評標機制等內容;二是專家管理上,新增了履職考核、評標專家終身負責制等內容,調整了入庫考核和審核機制、違法違規清退情形規定;三是專家選聘條件上,細化了對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實踐經驗、電子化評標技能、年齡條件等方面的要求,明確了不得入選的情形;四是專家抽取規定上,細化網絡抽取終端設立、使用、監督管理。
四、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新《管理辦法》下設七章三十九條并配套8個附表,按章節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省綜合評標專家和專家庫具體定義,規定評標專家庫的適用范圍等。
二是省評標專家庫的組建(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專家庫組建、管理、場所服務和監督職責分工等。
三是評標專家入庫、出庫(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省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的聘期、入選條件、不得入選的情形、權利義務、入選方式和審核程序、專業變更、退庫、暫停抽取和解聘出庫的情形等。
四是省評標專家庫的使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評標專家的抽取方式、網絡抽取終端的配置和管理、專家回避和補充抽取等。
五是省評標專家庫的管理(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評標專家履職評價和考核、履職風險評估、“一標一評”、教育培訓、“一人一檔”、信息系統配套管理制度等。
六是責任追究(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評標終身負責制,專家及設有網絡抽取終端的單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的責任追究等。
七是附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法有效期、宣告原辦法廢止等。
五、聯系方式
省發改委政策法規處 0591-8839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