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日,福建省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修訂辦法》)。現就《修訂辦法》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本次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發展普惠金融,目的就是要提升金融服務的覆蓋率、可得性、滿意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讓群眾及時獲得價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務”。金融監管總局(原銀保監會)明確提出“繼續推動市場主體‘減量增質’,引導小額貸款行業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社會經濟大局”。《福建省“十四五”金融業發展專項規劃》明確“引導小額貸款行業增強普惠金融服務能力”。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2012年我省制定的《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中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亟需通過修訂完善,引導全省小額貸款行業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二)適應法律法規調整的需要。2020年9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對小額貸款公司規范業務、經營管理、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完善。2022年8月起實施的《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在職責履行、服務發展、監督管理、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法律責任等方面明確了對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在內的地方金融組織監管、服務的總體要求。2022年9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建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將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審批列入行政許可清單事項。結合我省當前實際和法制層面的變化,按照控總量、限增量、防風險的總原則,對舊《辦法》內容進行完善、補充和調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為促進小額貸款行業高質量發展,規范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和經營活動,加強小額貸款行業服務監管,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有效防控市場風險,《修訂辦法》在行業管理部門職責、議事協調機制設置、設立審批環節調整、企業架構完善、違法違規懲處強化等方面相對舊《辦法》予以完善,將進一步夯實我省小額貸款行業服務監管、合規發展的制度基礎,對防范化解市場風險,推動行業平穩有序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本次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辦法》共六章44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管理部門及其職責權限。根據機構改革職能調整的內容,將舊《辦法》中的職能部門由省經貿委改為省金融監管局,其他有關部門涉及到的職責權限作相應調整(第四條)。
(二)調整議事協調處置機制。明確由福建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和應急處置機制統籌指導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工作,取代舊《辦法》中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第三條)。
(三)簡化企業設立、審批環節。根據國家“放管服”精神,將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從舊《辦法》的籌建和開業兩個步驟合并為一個步驟,并精減部分設立申請材料以及舊《辦法》中籌建階段的相關審批步驟(第十三條)。根據《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將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東以及股權結構等變更事項,由審批形式優化調整為備案形式(第二十八條)。
(四)適度放寬企業限制。《修訂辦法》適當調整了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條件、出資人數、注冊資本上限(第八條、第九條);調整了企業主發起人及其關聯方的持股比例,以法人股東數量取代除主發起人外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限制。參照《商業銀行法》有關條款,適度調整了企業內部貸款范圍(第二十六條)。支持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對外融資需求,適當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質押股權形式對外融資(第二十七條)。
(五)引入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精神。根據《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關于地方金融組織持證經營的有關規定,增加了向經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頒發經營許可證的內容(第十五條)。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和“證照分離”改革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許可業務范圍(第十一條)。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有關內容為依據,相應放寬了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范圍(第十二條);放寬了企業向銀行借款、股東借款融資資金限額以及以標準化債券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渠道、限額(第十六條);放寬了企業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貸款余額限制(第二十五條);增加了對企業經營禁止性行為的有關規定(第二十條)。
(六)完善企業退出機制。《修訂辦法》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終止小額貸款業務的,明確由公司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報省金融監管局取消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格(第二十八條)。
(七)強化違法違規懲處力度。根據《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中關于地方金融組織行為規范、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完善了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事件報告機制(第三十六條);完善了違反相關規定行為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情況的監管措施(第三十七條);填補了長期以來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手段不足的空白(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