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福建省人民政府廢止《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廢止《通知》背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地方自行規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不符合物權法定原則,與上位法相抵觸。
二、廢止《通知》的理由
《通知》中涉及“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屬于不符合物權法定權的情形;《通知》的上位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閩政〔2005〕15號)已失效,《通知》實際已不再執行;目前,我省水能開發建設項目實行核準管理,水電站工程質量管理、防洪安全管理均由水利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廢止《通知》不影響相關項目的管理。
三、廢止《通知》的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要求,省政府辦公廳組織對省政府涉及“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出讓制度的相關文件進行清理。經梳理研究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決定廢止《通知》。
國家及各省市國資委
本省設區市國資委
省直廳局單位
所出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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