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印發了《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閩政文〔2021〕405號,以下簡稱《通告》),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行政復議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和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福建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指導我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工作。根據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省進展情況,省政府制定發布本《通告》。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方面。《通告》明確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外,我省縣級以上一級人民政府只保留一個行政復議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轄行政復議案件的具體范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復議案件等內容。通過上述規定,實現統一接受申請、統一審查案件、統一作出決定的改革目標。
另外,《通告》規定目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廈門、莆田、泉州、漳州市開始實施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有關事項,由其另行公告執行。
(二)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方面。《通告》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及其他事項。
(三)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職責方面。《通告》規定,在行政復議體制改革開始實施后,如果申請人繼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政府部門應當引導行政復議申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申請,或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辦理,并告知行政復議申請人。另外,政府部門作出行政行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對人行政復議救濟權利時,應明確指引其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四)關于加強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宣傳問題。為了使人民群眾廣泛知悉改革內容,便于其找準行政復議機關,通過行政復議途徑依法化解行政爭議,《通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積極做好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宣傳工作。
(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改后銜接方面。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正在修改中。因此,《通告》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改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關于具體解釋和咨詢方面。鑒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涉及面廣、事項繁多,無法一一窮盡,為解決在《通告》發布后可能出現的相關疑問,規定其他事項由福建省司法廳負責解釋,并且公布省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行政復議機構地址和電話,方便群眾咨詢。
來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