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及總體要求
為全面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和《福建省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任務分工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推進九龍江-廈門灣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試點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的總體要求是按照從“山頂到海洋,海陸一盤棋”的理念,實行流域-海域一體化管理,九龍江-廈門灣水環境污染得到全面有效控制,水環境質量穩中趨好,受損的重要生態系統基本得到恢復和重建,基本實現九龍江-廈門灣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
二、總量控制指標和目標
九龍江北溪、西溪、南溪和廈門東西溪河流入海口水質應滿足相應地表水水質標準。對于難以滿足水質目標要求的區域,COD(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和總磷在2016年排污總量的基礎上,每年分別削減3%、3%、1%和1.2%。
廈門市和漳州龍海市的直排海重點污染源,COD、氨氮、總磷在2016年排污總量的基礎上,每年分別削減3%、2%和1.2%。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與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廈門灣海域水質應控制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的濃度。至2020年,廈門灣局部海域水質優良(達到一、二類海水水質標準)比例達到64%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流域主要任務。一是提升工礦業減排水平,包括關閉非法排污企業、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深化礦業污染專項整治和推進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二是強化城鄉生活污染治理,包括加快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開展城鄉生活垃圾專項治理和推進污泥規范處理處置。三是推進農業污染防治,包括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和科學規劃水產養殖。四是治理沿河港口船舶污染,包括控制港口碼頭污染和治理內河船舶污染。五是改善流域生態環境,包括嚴打河道違法采砂和促進流域生態修復。六是開展流域水質水量監測。
(二)海域主要任務。一是加強海域污染防治,包括控制交通碼頭污染、積極治理船舶污染、加強漁港漁船污染防治和改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二是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包括開展九龍江口環境綜合整治和修復、推進漂浮垃圾治理。三是強化海域監督管理,包括加強陸源排污監管和聯防聯控、嚴厲打擊違法海砂開采、加大用海工程和海洋疏浚監管力度。四是開展海域水質監測。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陸海統籌。龍巖、漳州、廈門三市人民政府要對九龍江-廈門灣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形成共識,實行流域-海灣一體化管理,統一組織、部署和協調流域-海灣環境的綜合整治工作,協調整合各單位、各地區間的職責與行動,提高管理系統的執行力。二是落實“河長制”。九龍江流域所在市、縣(區)、鄉(鎮)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具體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流域的保護管理工作,定期巡查,加強督導,協調解決突出問題。三是落實環境保護監管“一崗雙責”。各有關單位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本行業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和督促檢查。四是落實直排海單位主體責任。督促陸源直排海重點單位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五是完善流域生態補償機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建立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完善生態補償的調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六是嚴格目標任務考核。2018年底,對九龍江-廈門灣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工作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考核;2020年底,對九龍江-廈門灣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工作實施情況進行“十三五”末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納入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書。七是加強督查問責。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