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于印發<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0〕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出臺后,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一、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暫行規定》的出臺背景。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修訂以后,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發起設立或參與投資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國有權益規模不斷擴大,國有權益的監管問題日益受到關注。現行以《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9號)為核心的國有產權登記管理制度主要針對公司制企業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國有產權,尚未覆蓋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國有權益。在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將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國有權益納入常態化登記管理范圍,全面、準確、及時掌握相關國有權益規模和分布情況。
《暫行規定》是針對有限合伙企業中國有權益進行登記管理的首個規范性文件,對當前探索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深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二、問: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暫行規定》聚焦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國有權益,堅持依法監管和可操作性原則,系統規范了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行為,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登記主體及客體。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主體是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出資企業)。登記客體是出資企業通過出資入伙、受讓等方式取得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份額。
二是登記情形及內容。《暫行規定》明確了占有登記、變動登記和注銷登記三種情形。登記內容中包括企業名稱、成立日期、經營范圍等有限合伙企業基本信息。
三是登記流程及時限。《暫行規定》要求出資企業在相關情形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填報相關國有權益登記信息,按照出資關系逐級報送國家出資企業審核確認。
四是落實工作責任。《暫行規定》明確國家出資企業承擔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登記工作流程,落實登記管理責任,做好檔案管理和數據匯總等工作。國資監管機構定期組織登記信息核對,履行監督責任。
三、問:《暫行規定》有哪些特點?
答:一是落實企業登記責任,要求出資企業對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國有權益做到應登盡登。國資監管機構通過對不同出資企業的登記數據進行后臺交叉比對和相互驗證,保障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不涉及事前審批。
二是按照國資監管一盤棋理念,統籌推進中央企業及地方國有企業出資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工作。考慮到有限合伙企業機制靈活、架構多變的特點,充分尊重各地國資監管實際情況,允許各地方國資委按照《暫行規定》要求,結合自身管理需要,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制度。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國資監管機構在國家出資企業在線監管信息系統的基礎上開發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模塊,由國家出資企業對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事項進行在線登記,國資監管機構通過事后數據核對等手段進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
四是把握重要性原則,針對登記信息重要性和變動頻率的不同予以區別對待。對于涉及調整合伙協議等重要變動情況,要求出資企業即時進行變動登記;對于涉及實繳出資和對外投資情況等日常變動信息,采用年度定期更新數據的方式。這樣既滿足了關鍵登記數據更新的及時性要求,又有效減輕了企業工作負擔。
四、問:請介紹國資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暫行規定》印發后,國資委將做好相應的工作落實。一是組織企業開展培訓,加大政策宣貫和解讀,幫助企業理解工作要求,掌握登記方法。二是《暫行規定》涉及主體多、數據量大,將在正式通過系統填報之前安排一段過渡期,組織相關企業系統梳理所出資有限合伙企業的權益狀況,按照《暫行規定》要求,做好登記的準備工作。三是指導各中央企業按照《暫行規定》要求,抓緊制定或修訂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落實崗位職責,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四是指導地方國資委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相關工作。
國資委將在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工作的基礎上,系統分析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的規模、分布、變動情況,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的監管要求,持續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履行好監管職責。